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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无话不谈最终无言以对
申请注册变更需提交材料:执业地点变更: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2份;2、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登记照3张;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后交复印件);5、《医师执业证书》;6、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8、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9、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时,应先到原执业机构及原执业注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打印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拷贝本人信息软盘1张,再到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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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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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现有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局的办理事项:(1) 取得要调入的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A4纸大小,需要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1份(A4纸打印,需要加盖公章);(2) 需要取得先工作单位开具的同意变更执业地点相关证明1份(A4纸打印,需要加盖公章);(3) 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局,取得并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4) 需要办理跨省变更的医师执业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需要审核原件,留档复印件)。二、在要调入单位所在的县(市)卫生局的办理事项:(1) 取得要调入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A4纸大小,需要加盖公章);(2) 有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即可)出具的六个月内身体健康证明一份,需要加盖公章;(3) 《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或《医师资格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 除上述材料所需的照片之外,还需要准备相同的2寸彩色证件照3张;(5) 需办理变更的个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医师资格证书》是要收回的,其他的证件需要审核原件,留档复印件)。注:需要办理变更的个人,要将上述材料装入资料袋,到现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局,办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的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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