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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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比女神奇葩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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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医师资格证书是需要自己报考的。主要的报考条件为:(一)具有规定学历的学生  1、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七年制中医学临床硕士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的,以及中医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的,可以申请在毕业当年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考试;  4、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二)师承和确有专长考生  1、《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的人员  (1)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人员,经过资格考核可以申请参加考试,1999年和2000年未申请参加资格考核的除外;  (2)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经地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经过资格考核可以申请参加考试,1999年和2000年未申请参加资格考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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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你的爱就像吃了炫迈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凡在下列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二)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三)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从事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  (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各县(市)、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工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健康检查工作。第五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具有健康检查项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  (三)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四)具有主治医师、主管技师或相应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建有完善的健康检查制度。第六条 具有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也可以承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第七条 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机构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检查的原则,进行严格考核后确定。第八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出具真实的检查结果,并在10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使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和《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三)根据健康检查结果5日内对健康检查合格的工作人员发放《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四)依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健康检查费用;  (五)建立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六)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  (一)肝功能;  (二)大便培养;  (三)胸透;  (四)皮肤体征;  (五)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传染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的需要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健康检查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工作。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1.0以下的,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第十二条 健康检查人员对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检查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申请复检。原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日内做出复检结论。第十三条 患有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等传染病的健康检查人员经治疗痊愈后,其所在单位应当允许返回原岗位工作。第十四条 医药行业工作人员享有下列健康检查权利:  (一)有权要求所在单位组织健康检查;  (二)健康检查合格的,可以要求所在单位安排上岗工作;  (三)获得健康检查教育、培训和传染病防治的服务;  (四)参与所在单位健康检查工作的民主管理;  (五)检举和控告违反健康检查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按规定安排健康检查合格人员上岗工作;  (三)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健康检查不合格人员;  (四)按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健康检查人员名单;  (五)建立健康检查人员档案;  (六)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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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色销魂未必断魂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计划生育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  (2)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3)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冀编制外的医疗机构。  (二)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  (2)市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  (3)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  (4)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5)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  (6)医疗美容机构。  (三)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3)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  (四)市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街道卫生院和各类诊所的设置审批。第七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设置审批权限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者擅自离职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八)被原单位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有前款(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九条 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第十条 农村卫生室(所)由村委会设置并指定负责人申请。  农村卫生室(所)负责人和执业人员必须经乡村医生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一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农村卫生室(所)、各类门诊部及其它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  (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为2年;  (三)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3年。  超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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