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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有重开之日人无再少之颜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明;(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四)本人毕业证书;(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考生近亲属的;(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挥袖字词
师卫传〔2008〕51号各团场社政管理科,芳婷社区卫生服务站,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贯彻执行《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4号)、《关于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兵卫医便函〔2008〕55号)及《关于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兵卫医便函〔2008〕5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对《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换发新《护士执业证书》的审核工作。为确保换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是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责任明确、程序清楚。二、师卫生局及医疗卫生单位将按照《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逐级审核、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不合格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在职和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四、换证工作程序及要求(一)换发证书人员条件1.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取得护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在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包括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个体医疗机构等);3.符合《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健康标准。(二)换发证书个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换证专用)》一式二份(原件);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A4纸上);3.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护士执业证书》丢失或无法提供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士系列《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4.师(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指定医疗机构兵团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A4纸);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A4纸复印);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相关材料(A4纸复印);7.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与申请表相同)。8.注册费8元。(三)各单位上报审核材料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由申请人执业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体向师卫生局递交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的申请材料,不接受个人办理;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换证申请审核表填写完整、规范(有条件的可以打印);3.各级审核单位审核意见明确,签字、签章符合要求;4.原《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士系列《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清晰、内容完整,并加盖公章,有审核人员签字;5.申请人小2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与审核表同底板。6. 审核材料按顺序装订,所有纸张使用A4纸;(四)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通知辖区内所有个体医疗机构。五、换证工作安排(一)时间安排各医疗卫生机构在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本机构护士执业证书换发申请材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二)换发工作流程1.各医疗机构组织本机构护士下载并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换证专用)》。该表在自治区卫生厅网站(。gov。cn)和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gov。cn) “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或登录十二师卫生政务网。gov。cn右上角通知公告本通知。2.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本单位在职和聘用的符合换领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按要求填报换证申请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收集汇总护士换证材料,递交到师卫生局进行初审。3.师卫生局收集、初审及信息录入完毕后根据上报信息由兵团卫生局统一安排受理、复审和换证时间。4.兵团卫生局对递交材料复审后,由自治区卫生厅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换证。证书发放工作由各师(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六、护士在换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前,原《护士执业证书》仍作为护士执业资格的证明。我师换证工作结束后,原《护士执业证书》不再作为护士执业资格的证明。师卫生局不再办理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延续注册。新《护士执业证书》的延续注册按《护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七、其他事项在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期间,有需要办理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出疆变更未换领新证书的护士按原有办法办理: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同意并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盖章后,向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不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由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二)入疆变更除提交上述全部资料外,还需提交原申请入省变更所需全部材料后为申请人直接换发新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疆内变更换发新证书期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