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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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法律依据:《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六)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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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提出,全省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中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均可在省内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取消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和执业地点数量限制。医师应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约定执业期限、工作任务、时间安排、薪酬、保险等,明确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解决办法。聘任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为拟聘医师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制。山东省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人诊所。多点执业医师应向第一执业地点报送多点执业协议副本,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并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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