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病例书写规范

梦想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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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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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第七条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第十三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第十九条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第二十条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第二十一条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对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第二十三条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第二十四条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我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第三十一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相关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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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你笑

法律分析: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感染及消毒管理、医法废物管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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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情动起胭脂残留香

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一、病历的范围:  ●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对病人的疾病 情况、诊断和治疗情况的文字记录)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 增加: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手术护理记录单  护理记录  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等等。  二、病历书写基本要求方面  1、原则:  客观 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2、文字:  ● 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 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 词句中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 血压:mmHg。  3、用笔:  ●住院病历: 蓝黑墨水、碳素墨水;  复写: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过敏药物、上级医师修改及补充病历、取消医嘱:红笔  ●门(急)诊病历:蓝黑墨水、碳素墨水、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4、时间:  ●年、月、日、时  ●分钟:急诊、抢救、手术、死亡、医嘱等。  ●记录方式有两种:如 2002年8月1日下午2点2002-8-1,14: 00;  2002. 8. 1. 2pm.  5、页码:  ●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  ●每页用纸标注页码,填写患者姓名、住院(门诊)号, 不留空白。  ●每一内容从起始页标注页码,如入院记录第1、2.......页,病程记录第1、2......页等。  ● 纸张大小  6、修改: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涂改(包括 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本人: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应当用双线划在  错字 上,正确的字写 在其下方. 如 患者  ●上级 :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  责 任。注明修 改日期,并在修改处签名.  7、权限:病历内容按照规定由相应医务人员书写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住院病历(俗称大病历) ,并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按住院医师使用)  ●执业医师: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抢救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  ●术者或一助: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必须有手术者签名。 ---------  8、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包括上级医师修改)  ●门急诊病历: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  ● 首次病程记录:8小时内  ● 住院志、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手术记录、转科记录、交接班记录、辅助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 24小时内  ● 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48小时内  ●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一周内  ● 阶段小结:每个月  ● 病程记录:  9、格式内容:  ●患者知情同意: 范围、医患签名  ●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首次病程记录  ● 医嘱:医护亲笔签名  …………  10、医师签名:签署本人全名,清晰易辨。  三、门(急)诊病历  (一)门诊病历  1、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2、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患者每次就诊均应书写门诊记录。  3、编号: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应编号,医院不负责保管的门诊病历手册可无编号。  4、编注页码:  4、门诊病历: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5、门诊病历首页: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6、门诊手册封面: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7、初诊病历记录 :书写内容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8、复诊病历记录: 书写内容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  9、第一次在某科就诊按初诊病历记录要求;随诊、复诊、取药的门诊记录按复诊病历记录要求。  10、辅助检查报告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  内归入病历 。  11、诊断证明、病假证明、须向患者或家属  交待的病情及有关注意事项均应记录在  病历上。(知情同意书最好留院方)。  12、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同住院病历)  (二)急诊病历  书写要求及内容除与门诊病历相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就诊时间、每项诊疗处理时间记录到分钟。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神志等有关生命体征。  危重疑难的病例应体现首诊负责制,应记录有关专  业医师的会诊或转接等内容。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对神志不清的病人应注明病情陈述者、对病情的了解程度及与患者的关系 。  (三)急诊观察室病历  急诊观察室的病人要求建立大病历。  各项记录内容的具体要求参照住院病历。  出急诊观察室时必须有出室小结(或转科记录), 格式同住院病历中的出院记录, 要说明患者出室去向(入院、转院、回家)及注意事项。  四、住院病历:  客观性病历资料: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主观性病历资料: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一) 住院志  ● 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入院记录  ● 书写形式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 经治执业医师在患者入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入院记录:  由经治的执业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一般资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 12→10项:籍贯、现住址、工作单位→ 出生地。  ● 病史陈者中减去了对病史可靠程度的判断。  2)主诉  ●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 + 持续时间。  ●简明扼要,具有高度概括性,一般不超过20个字 。  ●一般用症状学名词。无临床症状健康检查中,也可将异常检查、检验结果作为主诉。如“ 查体发现肝大 x天”。  ●时间尽量准确  3)现病史:  ●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按时间顺序书写。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6个方面  4)既往史:  ● 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  ● 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食物)过敏史。 5→7项。  ● 系统回顾: 呼吸、 循环、消化、泌尿生殖、 血液、 内分泌及代谢、运动骨骼、神经、免疫系统。 10→9个  5)个人史  月经史  婚育史  6)体格检查:按系统顺序、查体顺序书写  T、 P、R、 BP(根据专科需要酌情记录身高及体重等情况),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脏、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肛门直肠、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记录阳性体征和有鉴别意义的阴性体征。表述要具体、准确:不能写为“淋巴结无肿大”,“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 “肛门直肠、外生殖器未查”,“心浊音界扩大不明显”等。  6)专科检查:  除小儿内科和成人内科系统外,其他专科均应书写专科检查。  7)辅助检查:  ● 辅助检查是病人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  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  ● 写明检查日期。  ● 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  8)初步诊断:  ● 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 对入院时诊断不明确或诊断不全面者,随着住院期间病情的明朗化,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修正诊断或补充诊断的内容,并在患者出院时据实填写病案首页上的确诊时间、入院诊断、出院诊断等。住院志上不再要求有“修正诊断”、“补充诊断”、“最后诊断”等 。  9)医师签名: (病史陈述者签名)  2)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 同一疾病再次住入同一医院者(新发疾病再次住院者书写入院记录)。  ● 特点:  1、主诉: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现病史: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 疗经过进行小结(起始时间),然后再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3、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同入院记录(不能写为“同第一次入院记录”)。  ● 由经治的执业医师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3)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  ●在病人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由住院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阅修改签名。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人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如已写了入院记录者,可在入院记录后写出出院原因及出院医嘱。  4)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  ● 在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 由住院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阅签名。  ●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表格式病历  ●必须包含入院记录要求的全部内容。  ●传统应用表格病历的科室,如儿科、神经科、产科、眼科、烧伤科、耳鼻喉科,可继续使用。非传统应用表格式病历的科室,试用表格式病历,必须经省级相应专业学科专家讨论批准。  ●只限于住院医师(包括住院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  2、病程记录:病历内涵质量  ● 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 内容包括:  (1)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一般情况、症状、体征等)  (2)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  (3)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  (4)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理由、不良反应、操作者)  (5)医嘱更改及理由;  (6)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1)首次病程记录  2)日常病程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首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1) 时限:病危---当日,病重---次日, 一般患者--- 48小时  (2) 内容: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 及诊疗计划等。  (3)必须有查房医师审阅签字。  ◆日常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1)病危---至少每 天一次;病重---每日或隔日一次,  最长<3天;一般患者---每周1~2次  (2)上级医师应有选择的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并签名。若查房医师不审阅签名,则视为对下级医师记录的查房内容认可。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 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满意病例讨论。  ◆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主持。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记录每个人的具体发言内容。(综合意见 “一言堂”)  ◆各级医师的发言由专人详细记录在病历附页纸上,报告病历部分的内容可以省略,主持人审阅签名。  5)交(接)班记录  ◆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由交班和接班的住院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  ◆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班记录由交班医师在交班前完成。  ◆接班记录由接班医师在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6)转科记录  ◆患者住院期间出现他科病情,而本科疾病和治疗已告一段落,或他科疾病比本科疾病更为紧急,需要转科诊疗。  ◆转科要经过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  ◆除特殊情况外,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转入记录在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内容:入院日期、转出(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7)阶段小结  ◆患者住院时间较长,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的总结。  ◆ 由经治执业医师书写,每月1次。  ◆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  重点记录本阶段小结前患者的演变、诊疗过程,目前治疗措施及今后准备实施的诊疗方案。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8)抢救记录  ◆ 如抢救失败患者死亡,医护人员应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要求,并记录其对尸检的态度和意见。  对死因不能确定或对死因有争议者,医方必须向患方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签署尸检同意书或拒绝尸检申请书。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由经办医师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等情况在病历中予以记录(注意记录第三方证人)。  9)病危通知单  10)会诊记录  ◆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  ◆申请科室医师书写申请会诊记录,会诊医师书写会诊意见记录  ◆ 申请会诊记录: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  ◆会诊意见记录: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急会诊注明急症,时间记录到分钟。  ◆会诊当天要有病程记录,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记录所采纳的会诊意见。  11)术前小结  ◆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  ◆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术前、中、后)等。  ◆择期手术必须有术前小结。一般应在术前24小时内完成;如属急症手术,应于术前及时完成;因病情危急确实急于手术者可免写术前小结,但术前小结的内容必须在首次病程记录中反映出来。  12)术前讨论记录  ◆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中等以上)的手术都要有术前讨论记录。  ◆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手术前完成。  ◆ 讨论主要内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重点讨论目前医疗水平的限制,以及各种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法)的优缺点及难点,最终选择一种较为适宜的手术方法的理由。  ◆记录内容: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签名等。  ◆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要有审批报告单。  13)麻醉记录  ◆主要记录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  ◆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完成时间同患者离开手术室时间。麻醉助手书写的记录应有主要麻醉医师检查并签字。  ◆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麻醉记录单:单独一页。除一些由手术者兼行的局部麻醉外,凡实行其他麻醉者都必须填写麻醉记录单。  14)手术记录  ◆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  ◆术后24小时内完成,另页书写。  ◆手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第一助手书写时,必须有手术者签名  ◆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如术中改变原手术方式,需阐明理由,并征求近亲属的意见签字后执行。  ◆术中使用特殊物品说明书  15)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  ◆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与手术记录若不是同一人书写时,要注意所写内容应一致 ,意见不一时及时沟通。  3、知情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  因此,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认真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成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  知情:是指患者对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  费用开支等真实情况的了解、被告知的  权利。  同意:指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 或  拒绝的权利(自主医疗权)。  知情并不等于同意,同意必须以知情为前提。  知情同意贯穿于整个医疗活动中。  知情同意的方式:  ◆ 口头告之,病历记录:P101。附1、附2、附3  ◆签述书面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特殊检查(治疗)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 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实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书面知情同意书:个体化  1、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有创治疗:P101  2、输血及血液制品:输血前化验项  3、实施麻醉:  4、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准入。  5、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  6、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  7、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  9、 医保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及材料  10、使用贵重药品及用品等。  11、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方或亲  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12、尸检:同意、拒绝  13、特殊患者(如精神异常患者)特别告知  14、........  拒绝特殊检查、治疗等  手术同意书  ◆ 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内容: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  个体化  ◆形式 病种  格式化 手术方式  (固定条款) 手术大小  手术急缓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 。  ◆内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 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形式:  检查、治疗的种类:胃镜、纤支镜  病种:急淋、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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