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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公主拽校草
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开办诊所的问题,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就有一个批复:原文中明确提到: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被允许单独执业的医疗机构主要指的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并不包括个体诊所。由此可见,执业助理医师并不符合单独在个体诊所执业的要求。按批文内容分析,诊所没有特别注明是在城市或农村,所以从字面上提供的信息来看,即便在农村开诊所,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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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的是两种不同的情况,在相对比较小的地区如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能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那么他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但在相对较大的地区,有获得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存在的情况下,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国家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必须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五年以后才可以向国家申请开诊所。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诊所与学历无关只与职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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