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助理医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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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紧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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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由实践技能+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组成。一、实践技能实践技能一般在每年的六、七月份开考。主要考察的是考生的临床医学水平。分为三站:第一站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第二站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第三站心肺听诊、影像(X线、CT)诊断、心电图诊断和医德医风。二、医学综合笔试笔试在技能考后两个月左右进行。考试内容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基础+人文+预防、少量专业综合第二单元:呼吸、循环、运动、泌尿、内分泌第三单元:消化、其他、血液、传染、内分泌第四单元:妇产科、儿科、精神神经、极少量专业综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每个单元考试科目,每年都不一样,有一定的变化,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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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亦久安

执业助理医师技能考试包括病例分析、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实践技能。1、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考试方法:纸笔考试。2、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技能。体格检查采用考生互相操作或考生在被检查者身体上进行操作;基本操作考试方法采用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考官在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3、考试内容:心肺听诊、影像(X线、CT)诊断、心电图诊断和医德医风。执业助理医师增加颅脑CT影像诊断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题目要求进行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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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再见

执业助理医师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察临床类、口腔类、公卫类、中医类四部分。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执业助理医师技能考试内容为:一、临床类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病史采集、病例分析、体格检查、基本操作和辅助检查六部分。二、口腔类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病史采集与病理分析、口腔检查基本技能、基本操作技能、基本急救技术、基本诊断技术和辅助检查的结果判读、医德医风实例考核六部分。三、公卫类1、临床基本技能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和现场急救的技能,并具有根据病史、体检、辅助检查、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初步诊断的能力。2、公共卫生调查与分析能力具备公共卫生现场调查、现场样品采集与检测项目确定、检测结果判定、调查结果综合分析和报告撰写等能力。3、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具备传染病疫情和其他公共卫生问题的现场处置能力。四、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医技术操作技能、中医常见病证以及部分西医临床技能操作能力测试等内容。扩展资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特殊规定:一、成教学历报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二、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三、试用期证明有效期。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执业医师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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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住着风

9月19日 14:28 (一)考生到报名点,向受理报名人员提交: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 如果考生因年龄未满16岁或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阶段等特殊原因的,可出单位开具的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考生也须凭此证明和其他规定证件入场考试。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6张小二寸正面免冠近照;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2、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被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二)经过初步审核,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交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6张小二寸正面免冠近照及其他必须材料;考生考试费,开具相应单据。 (三)凭考试费单据,发放《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考生指导手册》等材料。 (四)考生应认真阅读《考生指导手册》,对照考点报名场所张贴的《考生报名代码手册》,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填写说明”和考点提供的《报名信息代码手册》填写《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并帖照片。考务工作人员不得代考生填报。 1、表中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号、考区、考点、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号码、性别、民族、考生来源、出生日期、报考类别最高学历、毕业系(或专业)、行政区划、毕业年月、毕业学校、毕业证书编号、报考类别、试用期岗位类别、报考次数、是否助理医师、工作(试用)单位及登记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编、单位所属、单位系统和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号共26个信息字段。 2、填写要求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中姓名、工作(试用)单位名称、通讯地址三项只须填写规范名称;有效身份证明、出生日期、毕业年月、毕业证书编号、报考次数、工作(试用)单位登记号、联系电话、邮编等八项须填写相应数字;其它各项须同时填写规范名称及相应代码。规范名称和相应代码详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代码手册(2002年修订)》。 (2)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有效身份证明号码:指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不足18位的由左向右逐一填写;军官证(含文职干部证)号码中的汉字部分由《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代码手册(2002年修订)》“单位系统代码”中相应的代码替代,并与后面的阿拉伯数字连在一起,由左向右逐一填写,例如:考生单位系统为“总后鄞部”,代码为“22”,军官证号码为“后字第12389798”,此栏应填写为“2212389798”。 2)考生来源指考生是来源于内地、台湾、香港、澳门还是其他国家。 ①内地考生需填写“内地”字样,代码填写“1” ②台湾、香港、澳门考生需填写“台湾”或“香港”或“澳门”,代码填写“2”或“3”或“4” ③外籍考生需填写标准中文国家名称(及英文国家名称),代码填写“5” 3)报考类别最高学历:指与考生报考类别对应的专业最高学历,不包括与报考类别无关的学历。 4)行政区划指考生工作(试用、实习)单位所在地所属行政区划。按《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代码手册(2002年修订)》所提供的行政区划代码进行填写,需分别填写行政区划中文名称和代码。 5)从2002年开始,持调整合并后高等医学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考生,按照毕业证书上的学校名称和相应代码填写。本手册提供了截止到2001年3月全国20所高等医学院校变更后的名称(括号内)。成人医学中专、电大(中专)、自学考试及个体医无学历报考人员毕业学校及代码填写要求详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代码手册(2002年修订)》。 6)毕业证书编号:指考生毕业证书上的统一编号,不足17位的由左向右逐一填写。 7)报考类别与试用期岗位类别:考生应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代码手册(2002年修订)》列出的24种试用期岗位类别中选择与本人试用期岗位对应的类别及代码填入试用期岗位类别,同时填写报考类别名称与代码。 8)工作(试用)单位登记号: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本人工作(试用、实习)单位统一登记号,不足22位的由左向右逐一填写。 9)工作(试用)单位应填写全称,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单位可省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单位名称中含有数字的,应填写汉字数字。 10)公安部所属边防、消防、警卫现役人员,一律在“单位所属”栏填“公安部所属边防、消防、警务现役人员”,代码为“8”,“单位系统”栏填“边、消、警”,代码为“05”;军队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和军队企业医务人员在“单位所属”栏填“其他”,代码为“9”,“单位系统”栏填“其他”,代码为“07”。 3、考生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考生报名表,除准考证号、考点经办人审查意见、考区复审意见外,全部由考生本人填写。 考生填写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具有法律效力,考生必须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考生错填报名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考生交《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考点受理报名人员核验考生填写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是否准确,名称和代码是否一致,无误后考生离开。 考试分级分类 医师资格考试分医学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两部分。医学综合笔试部分采取标准化考试方式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国家一级的具体考试业务工作。实践技能考试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 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的考试,报考类别全称及代码详见表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考 类 别 代 码 临床执业医师 110; 口腔执业医师 120;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130;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 141;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142;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 143;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 144;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 14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 341;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 343;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 34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 345;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210;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220;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230;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241;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242;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243;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244;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24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441;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443;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44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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