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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记忆
查询医师执业信息可以下载百度APP,在百度APP中搜索医师执业信息查询,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进行查询即可,步骤如下:1、首先打开百度APP。2、在搜索栏输入医师执业信息查询。3、输入医师执业信息查询后,下拉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点击一键查询。4、在出现的页面输入地区、医师姓名、医疗机构,点击查询即可。注意事项:1、医疗机构至少输入4个字。2、信息数据查询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数据为准。
浪既怎归
您好,方法首先我们可以在网上查询,手机能不能用我就不是很清楚了,本次给大家用电脑示范一下,大家也可以使用手机查询看看是否有用,因为有些网站手机的配置是不足以打开的。打开搜索引擎;然后在搜索栏输入“国家卫计委”。可以看得到这边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点击这个链接进入就是查询页面,大家看清楚步骤,如果记忆不好的可以多看几篇。进入这个页面后面往下划一点,下面有一个数据查询,数据查询的话有一个“执业医生。”这个就是查询医生资格证书的地方了,大家请看图讲解。找个这个小导航条,点击“执业医生”进入页面,然后输入该医生的姓名,所在医院的名称。以及医疗机构的编码。区域这个就不会说了,医生在哪里就选择在哪里就可以,如果证书是假的话,就会这样提示,大家看图片。如果查询的医生对的,那就会显示该医生的证书一些基础信息,这个网站是非常具有权威性质的,全国的医生资格证书都可以在上面查询。这是中国政府的一个医务大数据库。
怕怠慢我
成绩查询流程:考生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点击“成绩查询”;2.点击成绩查询,进入成绩查询界面,点击进入相应年份的查询入口;3.登录查询成绩。扩展资料: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通知一、考试时间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至25日。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8年11月23日一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8年11月24日、25日两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二、考试形式考试形式为计算机化考试。三、考试报名及缴费1.报考人员天津、吉林、上海、福建、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考区,通过当年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含缺考考生)。2.报考类别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3.网报时间第二试试点考生网上报名时间自成绩公布之日起至10月24日24时止。网上缴费时间自网报之日起至10月24日24时止。线下缴纳考试费的吉林、上海、贵州考区考生,请关注考区、考点通知,按通知要求,完成网上报名后,在规定时间去规定地点缴纳考试费。考生无须再进行现场审核。四、准考证打印考生缴纳第二试考试费后方能在11月15日至22日期间打印本人准考证。参考资料:国家医学考试网—2018医师资格考试注意事项
森巷与鹿
2014年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于12月31日17点开通,医学教育网校第一时间发布了。可以前往成绩查询进行查询。中西医结合是中、西医学的交叉领域,也是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项工作方针。中西医结合发轫于临床实践,随后逐渐演进为有明确发展目标和独特方法论的学术体系。中西医结合的方式和途径有结合疾病的诊治、结合中西医诊断方法的研究、结合中医治法治则的研究、结合中医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等。1950年代以后,中西医结合工作不仅在临床医疗和预防保健等方面广泛开展,而且涌现出一批优秀的研究成果。20 世纪60-70年代的临床与实验研究开创阶段。其特点是临床各学科开展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全面显示出中西医结合的优势。在临床上主要采用辨证分型的方式分析疾病,并开展实验研究,已经出现一批如针刺麻醉、中西医结合治疗骨折和治疗急腹症等方面的研究成果。20世纪80年代的临床研究与基础研究深化发展阶段。初步运用动物模型和实验研究观察手段,把证和经络的研究推到一个更为深入的层次。90年代以后中西医结合学科建设发展阶段。198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中西医结合”设置为一级学科,招收中西医结合研究生,促进了中西医结合学科建设;1992年,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又将“中西医结合医学”设置为一门新学科,促进了中西医结合研究把学科建设作为主要发展方向和历史任务。
朝辞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