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浙江雷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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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星恒教育为您解答。执业药师考试作弊被发现一般是禁考两年。附:执业药师作弊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  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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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以暮共夕朝比肩蹒跚度步履

国家人社部发布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为考生划下红线。新规取消“禁考”处理规定,违纪和特别违纪行为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规突出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法治精神,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作出了较大调整。取消了“禁考”处理规定,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等不同情形。其中如抄袭、协助抄袭、伪造证件、使用通讯工具等严重违纪违规和有组织作弊、替考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两类情形,在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处理的同时,其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分别为“五年”和“长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其次,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雷同处理规定,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的成绩无效,并可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此外,进一步完善了违纪违规处理程序,重申了被处理应试人员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更好地维护保障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虽然取消了“禁考”,但面临的却是比“禁考”更为严厉的处罚!不仅成绩无效处理,而且还被记录进档案库,对就业和升职都有极大的影响。各位执业药师考生千万别以身试法,只有脚踏实地,认认真真地学了,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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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你在就足够

您好,从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生效。引人关注的是,近年来社会呼吁强烈的考试作弊被首次纳入刑法。  根据人社部12号令,作弊的考生将面临单次考试所有成绩全部取消、禁考2年的处罚。  通过互联网购买无线考试作弊器材及考试答案,组织考生实施“考中”作弊,的犯罪人员将会被逮捕,受到刑法的制裁,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此前,湖北省人事考试院发布《湖北考区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公告》,对湖北考区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1097名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其中,24名考生被罚“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73名考生被罚“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1000名考生被罚“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其中包括17名“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违纪考生。  在2月24日,海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对参加201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人员处理的通知》,2015年海南省共有8286人报名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其中有606人违反了考场纪律。  其中,535人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33人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给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所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考场作弊万万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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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着祝福得多累

根据浙江人事考试网发布的“2020年浙江执业药师报名等考务工作的通知”,可知:2020年浙江执业药师报名时间:8月8日至17日2020年浙江执业药师资格审核时间:考后复核2020年浙江执业药师缴费时间:8月8日至17日2020年浙江执业药师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19日至23日下面是完整的通知内容:关于做好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及义乌市人事考试院(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24号)部署,以及《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法发通〔2019〕54号)精神,现将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考务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考试定于10月24日至25日进行,具体时间及科目为:10月24日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下午2:00-4: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月25日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下午2:00-4:30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在省直、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设考区,具体考点以准考证为准。二、报考条件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六)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以及报考条件相关说明见附件1。(七)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要求的,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可报考全科;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可报2个科目。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以后学历报考的,专业工作时间前后可以累加(脱产学习时间除外)。各地报考条件咨询电话见附件2。三、获得资格证书(成绩合格证明)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中专学历报考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2个科目的,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对历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和省直单位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5号),制发成绩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在省内与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注: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科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顺延至2021年有效。四、报考事项请报考人员于8月8日至17日,通过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zjks.com)链接,或直接登陆到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按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在网上直接完成报名和交费流程。(一)一般情况报考流程1、首次报考人员第一步:注册和上传照片。请各位报考人员及早注册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注册成功(网上验证通过)后再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注册前请先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对电子照片进行处理)。第二步:填报报考信息。进入报名系统,在认真阅读《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后,在报考信息录入界面完善个人信息填报(如专业工作年限、工作单位与地址、技术等级或职称等),并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报考级别、专业、科目、考区、报名点等)。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人员,根据本人符合的报考条件,在报名系统中选择的级别为“考全科”或“免二科”;中专学历报考人员,根据本人符合的报考条件,在报名系统中选择“考全科(中专)”或“免二科(中专)”。第三步:签署承诺书。在完成信息填报后,再签署提交由系统生成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报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诺书必须由考生本人签署(不允许代为承诺)。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第四步: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需再次对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检查,在确认所填选的报名信息和上传的照片或证书准确无误后,再点击“确认”和打印“报名表”(打印的“报名表”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第五步:网上交纳考试费。在线交纳考试费用,交费成功即为报考成功。交费时可用同一账户逐一为多人支付,但要注意一一对应报考人员交费,以免错交费和漏交费。在试卷预订后或属虚假承诺被取消报考资格的,已交费用不予退还。2、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登陆报名系统后,可直接按以上第二至第五步报考流程,完成报名和交费。(二)特殊情况的报考处理1、对于目前还无法在网上核验的中专或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学历、2008年以前学士以上学位、国(境)外学历学位(包括遇到其他无法在网上核验的学历学位),请报考人员上传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后,即可继续完成上述报考流程。2、对于在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并被记入诚信档案库还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经我院在网上作相应设置后,方可继续完成上述报考流程。3、对于身份信息无法网上核验(注册)的,需联系我院处理。报考技术咨询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5,传真:0571-88396760、88395085。(三)告知承诺制报考注意事项1、网上报名时由于个人身份和学历信息等在网上核验(注册)时需要一定的时间,提醒广大报考人员要预留足够的报名时间,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时间截止后无法报名。2、报名时若发现报名信息有误,在未点击“确认”前,报考人员可点击“信息维护”对报名信息自行修改。在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后则不能再自行修改,若需修改需联系我院处理。3、如属报考人员填错个人信息(如填错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单位与地址)、选错报考信息(如选错级别、专业、科目、考区)、传错照片或证书、未交费或错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造成参加考试、答卷评阅、通信联络、考后复核、证书制发与使用等受影响的,由报考人员自负责任。原则上报考人员(包括省部属单位人员)只许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考(省部属单位定义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4、特别提示:根据告知承诺制精神,考前所有的设置与操作,均不属于报考资格的审查与认定,对于应试科目全部合格的考生,还须进行考后复核,复核未通过的,相应科目的合格成绩无效。考后复核,只复核考生网上填报和上传的信息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若在后续的证书制发、注册使用、情况核查等工作中,发现考生所承诺的报名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不能使用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四)准考证打印和参加考试交费成功的考生可于10月19日至23日登录报名网在线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处理。五、收费依据和标准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浙价费〔2016〕71号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60元。考生的交费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六、考试大纲2020年度执业药师考试使用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请考生按照2020年版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应试准备。七、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各科目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各科目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可携带卷(削)笔刀、普通计时钟表。考生必须凭未作任何标记的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严禁将手机、其他电子设备(有收发、拍摄、存储录放功能)、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以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在答题前应先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或作答须知,在规定的位置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填写个人信息和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试卷和答题卡如有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举手报告。否则,若影响考试成绩,后果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违规的按规定处理。因考生自己损坏和错答位置的试卷和答题卡,不予更换。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将在考后阅卷过程中实施雷同技术甄别,若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提醒广大考生诚信参考,同时要看管好本人作答信息。为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将对考场实施全程监控。八、成绩公布与考后报考资格复核(一)考试成绩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查询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二)考后报考资格复核(审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应试科目成绩全部通过的考生电子信息由我院提供(含部分考生上传的证件材料信息,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考生信息)。负责报考资格复核(审核)的人员,只需对我院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复核。其中,对少数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或对上传的材料有疑问,需进行现场审核的,具体审核时间、地点及所需提交的资料由承担复核(审核)任务的相关单位确定,考生逾期不到现场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请各位考生务必在网上报名时填写可联系的电话号码。(三)对通过复核(审核)的考试成绩及反映相关情况的电话号码在浙江人事考试网公示10天。在省人社厅印发合格人员文件后,制作成绩合格证明。届时,考生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下载打印本人成绩合格证明。在人社部下发资格证书后,考生可在网上申请证书邮寄服务(邮费到付)。(四)特别提示:在合格成绩公示期间,如有情况反映,在公示期满还未查实的,后续发文、制证等工作照常进行,但在任何时候(如发证、注册、职称评审等任何环节)查实或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免试条件、不实承诺的,将依据“承诺制”规定,作出合格成绩或证书(成绩证明)无效处理,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九、有关要求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工作计划见附件3)。(一)要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与当地卫健、教育、公安、工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组织实施的安全、平稳。“资格考试考生配合防疫须知”(随疫情变化动态更新),发布在浙江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请相关考生在考前14天以上登录查看,考前做好相关准备,考中做好配合工作。考务部门(考点单位)要针对考生配合防疫须知,落实好相应的防控措施。(二)要做好考后报考资格复核(审核)工作。复核(审核)的信息,要确保完整、安全和及时传送。须现场审核人员,信息联络要到位,谨防遗漏。(三)要做好服务保障和考风考纪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考试服务保障,方便考生参考。同时,要加强考风考纪管理,下大力预防违纪违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其中,对主观违纪的,还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在“信用中国(浙江)”网上公布,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浙江省人事考试院2020年8月7日以上就是关于2020浙江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通知的相关内容分享,希望对想要报考执业药师的小伙伴有所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内容,欢迎及时关注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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