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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树
2020年6月1日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规定在医师法中得到呼应,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新增第五章“保障措施”,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针对紧急情况下医生参与抢救工作,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为了提高医师社会地位,医师法第五条明确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并将每年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要求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医师作为典型的“专家群体”,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主力军,为医师营造宽松、自由、公益的职业环境至关重要。“医师在患者面前是专家,在医院面前是雇员、被管理者。医师要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医院要做到‘以医师为中心’”。拓展资料:医师法切实保护医师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医师的休息权、接受在职教育权、获得合理薪酬待遇的权利等。在具体实践中,必须将医生的待遇与科室创收彻底切割开,要让医师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预防疾病、如何治疗疾病以及如何让患者满意上。在抢救方面,还要考虑“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医师是否应当秉承“患者利益最大”原则实施抢救等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笑拥患者
医师法全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不恙微恙不足论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医师法》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自1999年,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实施已有20余年。但随着医改推进、医疗环境的变化,《执业医师法》中许多规定已无法适应现有需求。因此,新的《医师法》除了将《执业医师法》更名,还新增并明确了相关细则。报考门槛《医师法》明确,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起点由中专提升为大专。同时,本法完善了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实习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实习满二年的。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实习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老专长52号令)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医师法》提出,医师应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开展药物、医疗器械等临床 研究、试验;针对罕见病、特殊疾病,医师可以基于循证医学证据,经过患者知情同意后,拓展用药,进行探索性、实验性治疗。这其实是在规范医师诊疗行为的同时,扩大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权。公共场所施救造成损害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救治活动,《医师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基层医师给予倾斜《医师法》提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医疗服务均等化。制定了向基层倾斜的系列措施,规定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服务的经历;医师到基层会诊、在医联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无需变更注册,提升工作方便性;鼓励鼓励基层中专学历医务人员通过学习获得更高学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等。规范医师行为《医师法》指出,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临床有关操作指南、医学伦理等规范,确保诊疗中的质量和安全。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多点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文章转载自网络!
温软妥帖
医师多点执业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医师多点执业可能会对医院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一方面具备多点执业资格的医师大多是医院骨干,如果外出执业行为多了,势必会对医院带来管理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为了增加经济收入,部分医务人员有可能将医院患者约到其他执业点进行就诊,这也会为医院带来一定影响。 二是多点执业后医疗风险由谁承担。多点执业大部分为外出手术,外科工作需要团队合作,到外执业,助手,麻醉师、器械护士、环境都是陌生的,不可能细致了解病人病情,到达后匆忙上台,如果术前术后再配合不好,就会影响到手术的安全和质量,医生本人也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医师手术完毕后就会离开执业点,治疗连续性也受到一定影响。 三是如何加强管理和监管。多点执业后,医生是否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影响本职工作?人才流动意义上的多点执业会不会变成医疗人才的无序商品化?多点执业会不会因医生精力和时间有限导致医疗行医质量下降?这些问题都不能忽视。 医疗卫生行业毕竟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多点执业行医不能是“无限度”的,在多点执业时也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必须要纳入规范化管理,为此建议: 一、完善各项配套法律法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出台,但是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进一步规范医生多点执业,明确执业时间安排,执业期限,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工作任务、薪酬、签订劳动保险等内容。尤其对医生多点执业的责任、权利、风险、医疗责任分担等关键点要作出规定,如多点执业医生出了医疗纠纷如何处理,怎么样加强在外地执业医生的管理等。第二,在吸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并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结合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工作,配套完善医师的执业环境、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还有养老制度、医疗保险等。第三,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有效监管,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切实保障医疗安全。医生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损害原单位利益。一旦发现违规或违法行为,终止协议,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取消其多点职业资格。第四,普及医疗事故责任险,减少医生心理压力。同时,医师如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时,由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原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管理上要加强对注册医生的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第一,把医生的个人行为转变为单位行为,这样既可以约束医生,又能为他们承担一定风险;第二,规定医师必须服从医院安排,保证本单位的工作完成数量质量等不受影响,才能外出行医;第三,对执业地点“区域化”,可根据医师的不同级别规定不同的执业地点范围;第四,建议依据医生级别限制其出去的次数等。 三、加强医生个人的自律性教育。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让他们真正回归“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轨道。医生兼职时还要遵守所从业医疗机构有关规定,确保完成本职工作,要对患者负责,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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