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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输是因为爱的是你
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麻醉医生和临床麻醉工作的医嘱的规定,大部分医院麻醉医嘱以口头医嘱加麻醉记录单为主,麻醉记录单上的用药和处置记录相当于书面医嘱,而口头医嘱是手术麻醉中执行麻醉医嘱的主要方式。有些医院可能会自己制定规定如何执行医嘱,但大部分医院并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涉及到法律问题,麻醉记录单就是麻醉医嘱,所以记录麻醉记录单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范,需要有麻醉医生、手术室护士的签字。
戒指在轻轻地哭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教学、科研的安全使用,防止滥用,杜绝流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03号文件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第三条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第四条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必须在国家严格管制下进行,非医疗、教学、科研需要一律不得使用。第二章 麻醉药品的供应和储存第五条 市医药公司麻醉药品供应点(以下简称市麻供点)负责本市麻醉药品供应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和销售。第六条 麻醉药品供应和管理工作者,必须是道德品质良好,业务熟练,工作认真的人员。工作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人员变动时,须及时重新备案。第七条 市麻供点只准按规定限量供给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第八条 罂粟壳可供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和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凭盖有医疗单位或药政部门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零售。第九条 教学、科研和设有病床且具备手术条件或具有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到市麻供点购药。第十条 市麻供点在供应麻醉药品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表格及印章,准确无误后方可按限量规定办理。 对距离市麻供点较远、交通不便的一级限量单位,可每次供应两个季度的购用限量。第十一条 凡购买麻醉药品的单位,必须派医务人员押运,途中严加保管,防止丢失。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市麻供点必须设置专用仓库或专柜,按类分放,保持整洁,便于清点,符合药品在库养护条件,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储存和供应工作。医疗单位要专人负责,专柜加锁,设专用帐目,专用处方(处方要保存三年备查),专册登记。第三章 麻醉药品的使用第十三条 凡属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制剂,必须向市麻供点购用。麻供点内没有的制剂或医疗单位特殊需要的制剂,由有麻醉药品使用权的医疗单位,经主管院长同意,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配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第十四条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乡级卫生院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具有麻醉药品使用权的医务人员,由所在单位批准;个体诊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需用罂粟壳配方使用时,须由市、县药政部门审批;名单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在医疗上只限于外伤、手术、癌症晚期病人用药和其他临床适应症的病人,不得随意滥用。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其处方应书写完整、准确。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第十七条 凡住院病人使用的麻醉药品,须经主治医师开方,并及时填写病案,其他医生不得随意开方。执行护士须按医嘱核对用药并签署姓名。除现场急救外,口头医嘱无效。护士长须严格监督,审查麻醉药品使用情况。第十八条 凡使用麻醉药品有余量者,须当日返回药剂科,由药剂科负责双人销毁,并建立记录制度。用后的空安瓶返回药剂科,处方作为报销凭据。第十九条 因抢救病人急需使用麻醉药品者,可于次日补办手续。第二十条 霉变、损坏的麻醉药品,市麻供点须报市医药公司审核批准后再行销毁;报销的麻醉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原因须逐年呈报市医药总公司和市卫生局。医疗单位每季报损一次,由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对意外损坏量大者,须报市卫生局。第四章 癌症晚期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二十一条 癌症晚期病人使用麻醉药品,须具有“需用麻醉药品”诊断书,同时携带病人户口簿方可到所在县、区指定的医疗单位购用麻醉药品。 凡持外地上级医疗单位当月诊断为癌症晚期“需用麻醉药品”诊断书者,可到指定医疗单位办理用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