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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心上
庞尔惠贵州省知名专家原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儿科教研室副主任 原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儿科副主任云岩区黔灵人民医院内儿科学科带头人毕业于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临床学系,后担任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儿科教研室副主任,临床儿科副主任,曾参与全国性儿童保健学、内儿科讲座、肾脏病学、儿科学教材的编撰,在贵医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8篇,其中《贵州省赫章县铅丰镇土法炼锌、炼铅对儿童健康影响》获省自然科技成果三等奖,《贵州省0—7岁儿童体格发育》获省自然科技成果四等奖,所编《贵阳市0—6月母乳喂养调查》《农村+省市0—7岁儿童体格发育调查研究》获全国性科研奖项。领导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儿童保健组,获得全国儿童保健先进优秀工作组,代表全国儿童先进工作者出席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代表大会,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杨学英贵州省知名专家原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原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云岩区黔灵人民医院妇科、产科学科带头人1964年毕业于贵阳医学院医疗系,曾在上海儿科医院进修产科新生儿医学专业,从事妇科、产科、产科婴儿室的临床教学、科研工作50多年,在省内外杂志上发表论文共6篇,主编《现代母亲医学应用手册》一本,擅长妇科、产科、新生儿疾病的诊治,是围产期保健、不孕症、优生优育方面的资深专家。岑汉杰贵州省知名专家原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颈腰椎病科主任医师 原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麻醉科主任医师原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云岩区黔灵人民医院颈腰椎病科学科带头人先后从事外科、颈腰椎病科、麻醉科教学、临床医疗工作50余年,1990年在贵医附院领导下,率先在我省建立颈腰椎疼痛病诊治专科门诊,对颈腰椎疼痛疾病诊治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擅长应用麻醉专业技术,配合注射方法为主导的综合疗法并结合最新超氧刀技术,诊治各种颈腰椎疼痛疾病。曾在国内卫生系列期刊上发表有关颈腰椎疼痛疾病论文8篇,获得省卫生系统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项。孙淑芳贵州省知名专家贵州省中医药学会妇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原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云岩区黔灵人民医院中医科学科带头人毕业于贵阳中医学院,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医科临床工作近40年,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撰写有多篇学术论文,擅长于中医妇科,不孕症,月经不调,多囊卵巢综合症,输卵管阻塞,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皮肤病的中医诊治。卢颂声贵州省知名专家原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外科主任原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业务院长云岩区黔灵人民医院外科学科带头人毕业于青岛医学院,从事外科教学、临床医疗工作50余年,担任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外科主任、业务院长,具有丰富的外科临床经验经验。曾在国内卫生系列期刊上发表有关外科论文十几篇,获得多项省卫生系统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川三溪
贵阳中医学院没有公布转专业方法。学校创建于1965年,由原贵阳医学院祖国医学系、贵州省中医研究所、贵州省卫生干部进修学校、贵阳市中医医院合并组建而成,名为贵阳中医学院;2001年,贵州省中医研究院、贵州省中药研究所合并组成贵州省中医研究院后整体并入贵阳中医学院;2002年,滇黔桂石油技工学校整体划归贵阳中医学院;2018年12月,更名为贵州中医药大学。教学理念:学校遵循国内外先进的办学理念,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全方位关爱的办学宗旨,有效、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扎实、过硬的教学质量,对每一个学生负责的态度,把长春中学办成真情、真心、真诚为学生服务,使基础层次不同的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有大幅度提高,行为习惯和性格心理的培养,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紧密联系,促成学生的长足发展,深得学生和家长的信赖。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贵阳中医学院
清歌最难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振兴中医药产业,弘扬中医药文化,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中医药产业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省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传承和发展以苗族医药、布依族医药、侗族医药等为代表的本省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承担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中医药卫生服务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医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时,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医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 (二)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药房和中医床位;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医师,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和完成时限,提供中医药服务。第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事业发展,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各类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技术、人才等资源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 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作布局和数量限制。第十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中医诊所,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依法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诊疗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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