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执业药师注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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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认证报考简章 [来源: 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09年12月24日 | 浏览1219 次] 【大 中 小】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及时间 日期  考 试 时 间 科 目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8日 上午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  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报名事项:1、报名时缴纳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交2寸彩色标准照片4张。2、报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68号锦华时代1817室  长沙芙蓉中路湘凯石化1804室3、培训中心:长沙芙蓉中路湘凯石化1803培训中心4、培训时间:见首页报名事项()5、联系电话: 0731-82295981;0731-82295982  6、邮箱:  QQ:845688918或1136159220考试介绍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序号 科目 考试型式 1  药事管理与法规  客观题 2  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3  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4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客观题 5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客观题 6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客观题 7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客观题 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四、(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   1、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免考规定: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注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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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喧嚣尘世把我遗忘

全国执业药师报考网站统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2016年全国执业药师报名时间为7月12日开始,目前各地报名工作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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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即何从

长沙执业药师的报名要求如下: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具有以下要求之一者,均可请求参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1、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职业满5年;2、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迷信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职业满3年;3、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讨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职业满1年;4、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5、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职业的年份相应添加1年。 中专考生:契合原人事部、原政府药品监视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则〉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的告诉》(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则)门槛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局部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与考试,考试分数成绩无效期按原规则执行,各科目分数成绩无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依照原规则,中专学历参与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延续两个考试年度内经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局部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经过应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职业年份计算时刻截止日期为报名考试年度的当年年底,在报名考试当年12月31日前满足年份规则的考生可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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