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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夏沐晴
您好,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七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八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是提交下列材料:(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三)《医师资格证书》;(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 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医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输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 死亡或者被宣篝失踪的;(二) 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第二十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邓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向帮考网在线知道提问
鹿与深林鱼与深海
【导读】眼下,要说热门行业当属医药行业,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缺口是非常大的,而且就市场分析来讲,取得医师资格证后就业方向也拓宽了很多,关于“2021年武汉临床执业医师补充材料时间退费时间”的说明,相信参加2021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的考生都在关注,为方便各位考生报考,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2021年湖北考区医师资格考试现场确认(采用网上资格审核方式)将于2月8日正式截止,届时将关闭试用期系统申报和报名缴费功能。请已完成国网报名但未缴费,或已完成国网报名但未参加网上审核确认的考生尽快完成,逾期无法进行补办。在3月20日前,请各位考生及时通过国网报名系统查看审核意见,若需要修改或补充材料的,请务必及时办理,如有疑问请联系相关考点(联系方式见附件);待3月20日考区全部审核结束后,考生可查看最终报名资格审核结果。待考区全部审核结束后,资格审核未通过考生的费用将统一按照原缴费渠道退费,时间预计在4月上旬。请考生在此时间之前不要注销、修改原缴费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今年,湖北考区实践技能考试通过的考生成绩均“两年有效”,湖北考区综合笔试继续实行“一年两试”,医师资格证书全部采用个人申请邮寄直接领取的快捷服务方式。相关后续工作请考生关注“湖北卫生人才”微信公众号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微信公众号(nmec1985),及时查看国家及考区推送的相关考试信息。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分享的关于“2021年武汉临床执业医师补充材料时间退费时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已通过2020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的小伙伴可以参考2020年临床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成为一名真正的临床执业医师。
花开半凉情人终离
执业医师资格证是终身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是两年一考核,经过六次考核也就是取得执业证书12年后就不用参加考核的笔试部分,走简易程序。下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永久是有效的。但是,执业医师有定期考核制度。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