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16332
到哪里都是在流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例》规定的,拟申请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变更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的医疗服务。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应与登记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地点相符。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到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依照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执业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注册程序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五)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章执业再注册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因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原注册执业期间,遵守执业规则,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与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已满2年的; (五)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之日止已满2年的; (六)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应当接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培训3至6个月,并考核合格。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申请执业再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培训合格记录和每两年一次考核合格记录;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五)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继续聘用证明; (六)身体健康的相关证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八)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还应提供培训考核合格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再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四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再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再注册,并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应当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填写《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乡村医生,应当向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持有注明“仅限在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村执业。 第十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过程中,在未完成新的变更执业地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五章注销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撤销的。 被许可人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应当撤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或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变更注册和注销、撤销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与撤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或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基妇[2004]9号)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资格重新认定和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规定》(闽卫基妇[2004]294号)同时废止。
我要的爱情只是简单干净没有欺骗和背叛没有结束
可以看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天在下雨我在哭泣
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分为A、B二级,A级为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标准,B级为村卫生室基本建设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依据。一、村卫生室基本功能及服务范围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的基础,直接向村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一家村卫生室,人口超过3000千人的行政村允许再增设一家村卫生室,若行政村人口过多、地域较广根据需要每增加3000人允许增设一家村卫生室,增设的村卫生室与原有卫生室的距离应在1000米或以上。暂无条件建立村卫生室的偏僻山区行政村,可暂设公共卫生服务点。二、人员配备按农村常住人口每1000人左右比例配备一名乡村医生。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村卫生室注册。要求年龄男性在65周岁、女性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三、房屋设备(一)、房屋条件1、业务用房面积:A级不少于80平方米,B级不少于60平方米。独立或相对独立。医疗区、生活区必须彻底分离。2、有独立分开的门诊室、治疗处置室、注射输液室和药房。3、有条件的设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康复室、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室、卫生信息室。4、标识醒目、结构合理、物品、器械放置有序到位,环境整洁。(二)、基本设备1、至少拥有以下基本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诊察床、诊察桌、出诊箱、药品柜、输液器材、换药器材、紫外线灯、污物筒、资料柜、电话、简易高压灭菌设备、灭火器、观察床、输液椅等。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3、有条件的应配置电脑、电视、心电图机、氧气瓶等。4、设有健康宣传栏或宣传窗。5、基本药物配备根据《浙江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试行)》执行。6、按规定配备药品储藏的相关设施设备。四、组织管理制度(一)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并装订成册,其中包括:1、村卫生室工作制度2、村卫生室管理制度3、乡村医生工作职责4、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5、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制度6、消毒隔离制度7、慢性病管理制度8、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9、医疗废物处置方案10、门诊、出诊、转诊制度11、村卫生室收费标准12、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13、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工作制度(二)有国家制订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五、村卫生室上墙资料1、村卫生室工作制度2、村卫生室管理制度3、乡村医生工作职责4、行政村区域平面图(组织机构图和区域概况图)5、慢性病管理、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基本情况图或表6、便民措施或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7、常用医疗收费标准8、注射药品配伍禁忌表六、建立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登记本1、门诊(转诊)登记本。2、上门服务(出诊)登记本。3、慢性病、传染病、精神病人管理随访登记本。4、出生、死亡和孕产妇管理登记本,5、外来人员健康管理登记本。6、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购入、处理登记本。7、健康教育登记本。8、消毒登记本。(紫外线、浸泡及高压消毒情况登记本)9、参加会议及培训记录本。10、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上报登记本。希望你满意~~
优质医学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