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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稳江山
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第六章规定了违反执业药师有关规定的处罚。主要内容包括:1、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逾期仍未配备者将追究负责人责任。2、对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逾期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调离岗位。3、对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人员,收回证书,取消资格,注销注册,并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4、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交或其他要是管理法规的,依据法律或法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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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旦查实执业药师挂证者,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并对外公示。在不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2.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4.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5.《通知》还提出,各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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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旦查实执业药师挂证者,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并对外公示。在不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法律依据:《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执业药师应当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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