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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白纸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振兴中医药产业,弘扬中医药文化,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中医药产业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省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传承和发展以苗族医药、布依族医药、侗族医药等为代表的本省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承担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中医药卫生服务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医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职责。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时,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医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 (二)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药房和中医床位;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医师,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和完成时限,提供中医药服务。第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事业发展,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各类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技术、人才等资源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 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作布局和数量限制。第十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中医诊所,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依法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诊疗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孤独浮生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陈敏尔2013年12月5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3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合并36项行政许可项目为19项。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上来,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对新实施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新实施机关要主动衔接,完善制度,搞好服务,抓好落实。对于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6项)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序号项目名称取消依据原实施机关备注1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 省能源局 2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省能源局 3演出经纪机构有关事项变更许可《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省文化厅该项许可属于我省“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及有关事项变更的许可”的子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仍继续实施。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关下放后的实施机关 1 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贵州省金融机构银行业安防设施建设专家评审工作实施方案》(黔公通〔2006〕119号)省公安厅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2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省公安厅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民政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省属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中央驻黔和省级单位主办或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6燃煤火电厂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环境保护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7管道供气能力5000户以上或储气规模200吨以上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权限内兽药、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令第29号)《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令第88号)省农委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9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省农委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10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省农委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11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审批《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省农委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12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审核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省商务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1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审核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省商务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14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商务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省商务厅 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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