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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有个人
电子处方和电子病历必须实行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的运作和管理,这既是政策的需要也是市场发展趋势,更是保障医生与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需要:(1)电子处方:电子处方的推广与应用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电子处方应符合卫计部门相关规定,处方上应有医生电子签名;处方开具后,处方药销售人员应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盖章(电子印章)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2)电子病历:患者到不同医院就诊留存的病历版本不一且内容表述不清。对患者来说,纸质病历存管麻烦;对医生而言,版本不一的过往病史病历查看费时甚至还可能导致误诊。实现方式:将电子签名应用与医院信息系统(HIS系统)集成,医生可在系统内直接进行病历记录和签字以及处方开具,并通过系统直接发送给患者,医生记录病情安全、患者获取病历快捷;通过将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医疗数据关联,还可为患者建立全面可靠的“诊疗记录手册”。当患者在其他医院就诊时,经电子签名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可为医生准确了解病史、及时救治提供可靠凭证。
唯独不是我的港口
处方后记处方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或住院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及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项目。处方正文:以R或Rp(请取)开头。分别列药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书写规则>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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