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纪律规定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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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包括:一、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二、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三、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四 、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五、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六、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七、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八、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九、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十、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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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带走我整个夏天

凡是注册过的执业医师证,都可以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上查询。具体流程如下:一,打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不知道的,请自行百度。二,往下拉一下,会看到右侧数据查询,找到执业医师。三,按要求输入以下的信息,就可以查询了。以下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你要首先要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注册才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满五年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个体行医还需要医疗机构构执业许可证。在经当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先到卫生局办理执业许可.再办营业执照等.具体流程:一.准备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起好企业名称三.到工商局注册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四.名称通过后,填写工商局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委托书3.公司章程4.股东会决议5.人事任职证明6.公司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若干张五.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六.到工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七.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八.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开设个体诊所,医生个人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证,护士要有上岗证,并到相关卫生管理部门办理个体行医执照。同时,诊所必须配备消毒室、处置室,药品通过正规招标渠道采购,方能进行个体诊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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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精心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二、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三、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四 、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五、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六、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七、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八、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九、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十、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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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指旋律演奏谁的悲伤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报名,填写军队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务部门和政治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并组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第四条 军队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和有关考试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总后勤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和军队人员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确定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名单,并通知参加考试人员所在的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通知的名单,为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军队人员核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第五条 取得医师资格的军队医师,可以向所在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军队医师应当填写军队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共同审核。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发给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受理注册的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在军队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军队有任免权的单位对未取得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任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第七条 军队医师注册后有《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机关,由该机关注销注册并收回军队医师执业证书:(一)受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处分的;(二)转业、复员以及离休、退休后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不再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三)有军队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八条 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内变动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之间变动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应当持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新的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九条 军队医师转业、复员以及离休、退休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并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应当交回军队医师执业证书,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的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领取医师执业证书。第十条 地方医师入伍后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应当交回医师执业证书,并持地方原准予注册的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领取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一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报告当年军队医师准予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军队医师除应当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二)履行军队医师职责,尽心尽责地为部队服务,为伤病员服务;(三)学习平时、战时卫生勤务和卫生防疫知识,提高战伤救治技术水平,完成平时、战时卫生勤务保障任务;(四)指导部队开展战伤救治训练,对军队人员进行健康教育。第十三条 军队医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诊、拒治伤病员;(二)向伤病员或者其家属推销药品、医疗保健器械;(三)开展以牟利为目的的私人诊疗活动;(四)以军队医师身份做医疗广告;(五)损害军队形象或者伤病员利益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军队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军队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为部队服务、为伤病员服务,事迹突出的;(二)热爱临床工作,医术精湛,完成医疗救治任务,成绩突出的;(三)在战场救护中不怕流血牺牲,完成任务出色的;(四)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军队人员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表现突出的;(五)长期在边远、艰苦的基层单位或者条件艰苦的岗位努力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六)对医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重大突破的;(七)有国家和军队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六条 军队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军队发给证书的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七条 军队医师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者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诊、拒治伤病员的;(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伤病员财物,向伤病员或者其家属推销药品和医疗保健器械,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擅自开展行医活动,利用媒体做医疗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军队人员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命令的;(五)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给伤病员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军队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军队人员非医师行医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1998年6月26日《执业医师法》公布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人员,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务部门和政治部门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仍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岗位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团级单位集体核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 在军队基层单位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卫生员,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地方医师,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所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聘用单位出具证明,到原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交回原医师执业证书,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聘用地方医师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所聘用的地方非医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师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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