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正骨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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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不到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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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来说需要有执业医师资格才可以做。正骨有一定风险。如果造成被治人伤残,在有执业医师证的前提下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只经济赔偿就可以了,在没有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除了经济赔偿,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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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的人忘了归途

需要有执业医师资格才可以做。正骨牵扯到穴位脉络等很多组织,如果没有证书,造成病人伤残,有执业医师证经济赔偿就可以了,如果没有,就很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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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晚风轻

孟氏整骨还是大经路孟庆盈诊所正宗,我骨折才吃个三包药就好了,一共才花了二佰多块钱。其他那几家原来也去过,药还贵疗效还不那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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邋遢少女洁癖美男

法律分析:如果是专业给人正骨的需要医师资格证,没有证的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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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情淡了

孟氏整骨是长春的老字号,现在看病效果最好的应该是孟氏整骨(孟晓东),在大经路和三道街交汇,阳光女子医院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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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女孩她爱哭那个男孩他爱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医疗机构:  (一)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学术团体、部队、机关等开办的面向社会的医疗机构。  (二)不享受国家卫生事业经费补贴的集体(联合)医疗机构。  (三)民办公助、公私联营、集资等开办的医疗机构。  (四)个人独资开办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民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应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民办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卫生工作者协会受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税务、工商、物价、保险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分工,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开业条件第六条 开办民办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开业地点;  (二)有符合开业规定的房屋、设备;  (三)执业者和从业人员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第七条 在民办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要参加卫生工作者协会,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医士、助产士、牙技士以上的技术职称证件;  (二)持有县(区)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核发的开业执照;  (三)自学针灸、推拿、按摩、正骨等医疗技术,连续从事医疗工作五年以上和多年在民间医治某种疾病有一技之长,并经市卫生局考试、考核、鉴定合格者。第八条 开办诊所,执业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不得超过二人。第九条 开办联合(集体)诊所,医师不得少于二名,药师(士)、护士各不得少于一名,并应根据医技科室设置情况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第十条 开办民办卫生(医)院,病床不得少于二十张,医师不得少于五名(其中主治医不得少于二名),药师(士)、检验师、放射技师各不得少于一名,并应根据医技科室设置情况,配备相应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门诊科室每科至少配备医师一名。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民办医疗机构中行医:  (一)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在职人员(取得行医许可的业余服务和兼职服务人员除外);  (二)擅自离职未满三年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  (三)患有精神病或各种传染病及丧失智能的;  (四)被取消行医资格的;  (五)其它不适宜开业行医的。第三章 审批管理第十二条 凡开办民办医疗机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申请者须持开业申请、房屋平面图、医疗设备明细表和从业人员户口簿、健康证明、技术职称证书等证件,到当地县(市、区)卫生局申请开业;  (二)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卫生局核准、登记、注册、编号;  (三)开办诊所、联合诊所市持的卫生局核准的注册编号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领取开业执照,开办民办卫生(医)院和单位面向社会的医疗机构到市卫生局领取开业执照;  (四)持开业执照在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民办医疗机构必须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定遵章执业合同。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服务及技术指导,或民办医疗机构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领取行医执照或行医服务许可。  卫生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业余(兼职)技术服务不得超过两处。第十四条 民办医疗机构每年将开业执照交市卫生局审查检验一次。第十五条 民办医疗机构需搬迁到外县(市、区)开业行医,须经原发照部门和新开业地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及市卫生局批准,并换领开业执照。  区内搬迁须事先到当地县(市、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并报市卫生局备案。第十六条 民办医疗机构增加或变更执业科目,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增项或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民办医疗机构扩建、增减人员和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休业,须事先到原发照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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