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12864
我心许我姓许
药店销售的商品大多是有治病功效的药品,因此有着严苛的审核标准。具体有以下4点值得注意: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2、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3、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且《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店人员、硬件和软件1、人员要有药学方面的专业人员,具体条件要看拟开办的药店是处于县城以上的区域还是在乡镇或村,区域不同条件可能不一样,这要看所在地省级药监局的具体规定。2、硬件必须有固定的药品经营场所,它要能符合贮存药品、不影响药品质量、有利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总体条件,处于不同区域场所的面积要求可能不一样。一般面积为县级以上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县以下原则上为4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仓库为20平米。3、软件必须制定有符合规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具体要求主要参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条款,并能认真执行这些工作制度,要做到有据或可查(即执行制度要有记录)。以上便是开办药店的一些必要步骤,当然,具体的情况各省可能会有差异,建议到当地药监局进行详细的咨询。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医药行业,事关老百姓的健康,我们不仅要掌握必要的经营之道,还需要提供健康的药品,让大家买的放心,用的安心,这才是一个好的药店最关键的一点。
我哭得时候像吃了炫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标准控制,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执业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第三条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第四条 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度、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依法申请领办药品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第二章 考试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十年; (二)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六年; (三)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 (四)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 (五)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六)获药学博士学位;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第九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十条 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 注册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医药管理局及省级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的执业药师考试及格名单向考试合格者核发资格证书,并通知其到当地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注册。接到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第十三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执业药师,由省级医药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第十六条 凡脱离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第四章 职责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药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优质医学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