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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情寄大风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完善医师权益保护加强安全保护近些年伤医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执业安全保护,《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第五章保障措施中,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医师法》规定,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维护医师执业环境。完善薪酬制度《医师法》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享有适当的津贴。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医务工作者不光享有津贴和补贴,还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紧急救治不担责为鼓励医师积极参加公共场所的紧急救治活动,《医师法》增加规定:“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危急病人,医师只要秉持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就可以豁免抢救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带薪休假、医疗风险分担对医师的意外伤害、休假保障、医疗风险,这一章节中也都有表述:“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加强医生的执业规范开放医师多点执业《医师法》明确提出,医师通过培训和考核,可以申请增加执业范围。在医师多点执业方面,《医师法》新增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超说明书用药和紧急救治《医师法》还首次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写入法条。医师可以基于循证医学证据,扩展性用药,对特殊疾病诊疗有更多的诊疗自主权。《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紧急救治中医师的权利受到保护。《医师法》新增规定,危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或者或近亲属意见,医师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医疗救助措施。提升执业医师考试资格门槛在执业准入门槛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从中专提升到大专。“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款被删除。根据《医师法》附则,目前中等医学院校在读学生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参加考试。鼓励中专学历医学专业人员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同时,对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学生及医学毕业生相关临床行为,《医师法》新增规定,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活动。推动基层、中西医、公共卫生医疗领域发展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医师法》设置多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基层医疗服务还事关执业医师晋升。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需要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副高级技术职称在基层医疗服务累计一年以上,可以优先晋升为正高级。此外,还增加规定,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师法》新增规定: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医师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过培训和考核,中医医师可以采用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也可以采用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加强建设现代化疾病预防体系为了应对突发传染病,《医师法》规定: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措施。同时规定,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对于“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医师有报告的义务,此外还有“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发现假药或者劣药;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五项报告义务。让医生的执业行为有法可依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首次提出“终身禁业”制度《医师法》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师,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主任指出,医疗行业设立“终身禁业制度”可以对医疗队伍中的个别违法人员起到威慑作用。只有让问题医师从行业退出,医疗行业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呵护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职责。反对“过度医疗”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过度医疗”,《医师法》提出,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如果“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医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同时,《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除了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还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的制度。加大对于违法医师考试纪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忘年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第三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执业医师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第四条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等执业地点。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第六条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的,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第七条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第六条所列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第十条 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报送多点执业协议副本,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向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二)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人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应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等。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同意增加执业地点的予以注册,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增加的执业地点及时限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需要续聘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于聘用期到期前1个月,向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提前终止协议的,申请取消相应执业地点;不再续聘的,到期自动失效。第十六条 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第二十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各执业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第二十二条 医师未办理多点执业手续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聘用医疗机构执业的,按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论处。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作为该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准入、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和医院评审评价等的人员依据。第二十五条 第一执业地点为省外医疗机构的医师在我省申请多点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一执业地点为我省医疗机构的医师到省外执业的,按照该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