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执业医师法

国产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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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安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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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机关如接到职能部门有关下列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或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时,应直接办理医师注销注册手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有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国家卫计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申请材料是什么?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当事医师上述情形之一的书面报告材料;2、职能部门有关上述情形之一或执业机构被撤销的通知(函)。具备上述两类材料之一,或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时,由注册机关在医师联网注册信息系统中注销当事医师的执业注册,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其原执业机构(由原执业机构通知其本人),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总结:医生注册后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的情形之一是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法律《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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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爱自己

医师在执业中有一些行为是违反医师职业道德的,或者说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将会被停业,甚至取消执业医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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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哭的多狼狈都不如她稍皱

医师在执业中有为病人下错药将被处以6月12个月的停业及直至消执业医师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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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斯人未返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第五条 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中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证明。第六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第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现有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资格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由其批准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机构中工作的申请执业注册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一条 对《执业医师法》颁布后至实施前发生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人员,暂缓注册,比照法律规定分别处理。第十二条 现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时间截止至1999年9月30日;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申请的,可以延期至1999年12月31日。  曾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时间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及卫生部备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准予注册的医师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十五条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者,一经发现,取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收回《医师资格证书》;注销执业注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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