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资格未通过辞退

潸泪书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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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留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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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大专院校毕业已满三年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2017年4月起由用人单位按编外无专业技术资格临时工计发工资;若2017年仍未能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由卫生局单方解除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并予以辞退。同时,凡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定向委托培养生,毕业后三年内未能取得执业资格的,也将予以辞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各类相关专业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依法执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83评论

余音寂

因你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从法律上不能胜任医师工作,给予辞退是合理合法的。没什么经济补偿。

118评论

一场生死局苍茫两座坟

回答可以去申请注销或者到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退职备案。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本人主动申请的;(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148评论

谁轻叹

按劳动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6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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