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跨省增加执业地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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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执业医师注册流程如何操作?  目前是先在电子化个人端入口提交变更注册的业务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去卫健委办理:    国家卫计委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个人端入口登录后点击业务申请:        http:211.144.139.157HomeCountryIndex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变更执业地点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原执业机构公章或机构主管部门公章);    3、原《医师执业证书》;    4、执业地点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内,下同)变更到其他非本级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外,下同)的,应提交能装载信息的软盘或U盘(存入信息后退回);须同时变更执业范围、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本级只签署执业地点变更意见,其他变更由新注册机关依法办理。    5、从辖区外的医疗机构变更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导出的医师执业信息(存在软盘或U盘)、变更通知单、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确认)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    6、在辖区内医疗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提交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确认);    7、已注册执业医疗机构名称变更,需办理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的,提交已变更名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及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8、在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需核查《医师执业证书》考核记录。增加执业范围的条件    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电子化注册流程:1、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点击右下角“服务平台”下的“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2、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页面,点击“医师电子化注册--个人端入口”。    3、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端)”页面,点击登录界面右下角的【注册新账号】。    4、填写注册信息,输入“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填写正确的“验证码”后,点击【确定,继续】。    注意:请您参照个人身份证认真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姓名是您的个人真实姓名而不是用户名,请勿随意填写。    5、填写“手机号”、“电子邮箱”、“登录名”,正确设置“登录密码”和“确认密码”后,点击【确定,继续】。    注意:带有星号*的为必填项    6、电子化账户注册成功,点击【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进行登录。(请牢记您的用户名和密码,建议记录下来或手机拍照)7、在登录之前,建议使用手机微信扫描页面中二维码即可绑定微信,下次可直接扫码登录。    医师执业注册业务流程>>电子化注册详细攻略    第一步:个人端提交申请    长按识别,进入民科微服务小程序    1、在民科微服务小程序【我的】中,点击【我的电子化系统】    2、点击进入【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3、在医师个人端,点击右上角【下拉导航】中的【业务申请】    4、在【业务申请】中选择“注册”申请“点击进入”。    5、然后填写业务信息:上传个人相片、选择执业地点、选择主执业机构、规培医师选择“否”,填写执业范围、任职资格等,填写完成后,点击“确认,下一步”    注意:    (1)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是省级行政区划,例如:北京市、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是区县级行政区划,例如: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京朝阳区;    (3)执业范围最多可选择三个。    6、最后进行“填写业务打印表单”,完成个人端业务提交第二步:新工作单位审核    第三步:卫健委审批    注意:如需在军队或武警医院注册,联系军队卫生部门办理执业注册等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可以看看我整理的这篇文章:网页链接。如果有不懂的可以问我,我尽量解答,希望我上面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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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我

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下面是我整理的执业医师跨省注册流程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执业医师跨省注册流程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 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原执业机构公章或机构主管部门公章)   3、原《医师执业证书》   4、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执业范围的,应提交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自治区卫生厅指定培训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证;   (2)跨类别变更执业范围还应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验证后返回)及其复印件(加盖原执业机构公章或机构主管部门公章)   (3)执业地点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内,下同)变更到其他非本级注册的医疗机构(辖区外,下同)的,应提交能装载信息的软盘或U盘(存入信息后退回);须同时变更执业范围、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本级只签署执业地点变更意见,其他变更由新注册机关依法办理。   (4)从辖区外的医疗机构变更到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导出的医师执业信息(存在软盘或U盘)、变更通知单、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确认)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   (5)在辖区内医疗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应提交拟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确认);   (6)已注册执业医疗机构名称变更,需办理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的,提交已变更名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及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7)在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需核查《医师执业证书》考核记录。   5、执业机构没有公章的,还应提交书面说明。   6、集体办理变更执业注册的提交机构出具的申请报告附变更注册人员名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低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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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再了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报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范围的有关规定》等。  二、变更事项:  1、变更执业地点;  2、变更执业类别;  3、变更执业范围。  申请人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变更程序:  1、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四、申请注册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执业地点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2份;  2、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登记照3张;  3、《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后交复印件);  5、《医师执业证书》;  6、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8、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9、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时,应先到原执业机构及原执业注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并打印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拷贝本人信息软盘1张,再到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二)执业范围变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需提交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执业证书》;  (4)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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