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师遗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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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少年俺爱你嘿姑娘俺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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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证丢失了怎么补办?很多人不知道执业药师资格证丢失了该怎么补办,小编搜集整理了关于执业药师补办的程序及所需材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当执业药师证书遗失后须向颁发证书的人事局申请挂失,补办证书。或者也可以在当地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面查询自己的证书并提出补办申请,部分地区的网站开通了查询功能,如果网站无法查到的,考生可以拨打电话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询问查询的具体办法。执业药师证书挂失或补办须提交的相关材料:1. 个人书面申请要写清楚:证书名称、专业级别、颁证日期并详细说明补办原因等。2. 提交存档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3. 遗失证书的,申请人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整张一份(报纸必须是市级以上,有国家统一的报刊号)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专业级别、取得证书的时间和原证书上的红色印刷号码;更换证书的,申请人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原件。4.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 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具体补办材料和注意事项请以当地人事考试网要求为准。建议考生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执业药师证书,证书申请补办的流程还是比较麻烦的。更多考试资讯可关注环球网校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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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那只茫然的猫

四川省巴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迅速发展,药品从业人员逐年增加,由于从业人员结构复杂,人员流动频繁,出现技术人员多处挂靠、从业人员随意变更、无上岗证人员直接上岗等现象,增加了药品流通环节监管难度。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监管,规范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药品从业人员须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并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律法规以及岗位培训,并经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的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中统一实行持《岗位培训证书》和佩戴《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岗位培训证书》的范围全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已持有的经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并在有效期内,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岗位培训证书》,须换发新的《岗位培训证书》。二、申办新的《岗位培训证书》的对象及条件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规定,凡在巴中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的人员,均须参加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律法规以及岗位培训,经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严格考试考核合格后,申办《岗位培训证书》。  三、办理《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凡在巴中市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上岗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含质量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处方审核员、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保管员、购销员均须办理《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 (二)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相应岗位1、企业负责人:经合法许可核定的企业负责人且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岗位培训证书》。2、质量负责人: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经省局继教培训合格并注册在药品经营单位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药师以上(含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经药监部门继教培训合格并在药品经营单位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3)取得药士以上(含中药士)专业技术职称经药监部门继教培训合格并在县(区)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4)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医药、生物、化学专业)且经医药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证书或《中药商品购销员》证书经药监部门继教培训合格并在县(区)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3、处方审核员: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含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并在药品零售企业负责处方审核等工作; (2)高中以上(含)学历,经医药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证书或《中药商品购销员》证书,并在县(区)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负责处方审核等工作;4、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营业员:(1)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医药、生物、化学专业),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高中以上(含)学历,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岗位培训证书》;(3)初中毕业,从事药品行业工作满5年且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4)非药学相关专业人员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5、购销员:药品批发企业从事采购、销售的人员应且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医药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证书或《中药商品购销员》证书以及《岗位培训证书》。四、换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办理《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方法各县(区)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的换发和办理《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具体组织工作,市局市场科负责签发。五、申办《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程序各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提供下列申办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执业单位鲜章,连锁门店须由其连锁公司签章证明)并提供原件到所在地县(区)局申办,县(区)局应建立申办档案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1、填写《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申办上岗证登记表》(见附件一)2、申办人《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每年必须参加继教培训考试合格)3、执业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4、申办人与执业单位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5、乡镇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6、执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7、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办人毕业证复印件9、申办人职称证或职业技能鉴定证、资格证、注册证等证书复印件六、变更《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程序药品从业人员的执业单位变动后,须向市局申请变更《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申请变更时,应填写《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申请变更上岗证登记表》(见附件六)并提供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和原执业单位同意离职的书面证明和新执业单位申办相关资料。对于不能提供原执业单位同意离职的书面证明的,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四)。药品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岗位变动的,由企业提供人员变动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申请变更上岗证时,应将申请人原《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交回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科。《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在《巴中日报》刊登遗失申明后,方可填写《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补办登记表》(见附件五)和提供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市局申请补办,补办时上岗证编号不变。七、《岗位培训证书》和《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格式为保证全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和《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统一性,其规格、色彩、内容均由市局设计并统一印制。 《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统一编号为XX(1)XXXX(2)XXXX(3)共10位数,即:XX(1)表示各区县编号:巴中区为10、南江县为20、通江县为30、平昌县为40;XXXX(2)表示年份;XXXX(3)表示流水号。例如:巴州区编号:1020080001、1020080002。八、换发《岗位培训证书》和办理《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完成时限各县(区)局应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岗位培训证书》的换发和《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组织办理工作,并将“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办理上岗证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和“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换发《岗位培训证书》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三)和电子文档报市局市场科()。从2008年7月1日起原发旧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一律作废。九、几点要求: (一)严格上岗证申办人员的资格审核。实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统一佩戴上岗证,是规范药品监管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县、区局应严格审核上岗证申报人员的资格,不得任意放宽条件、标准,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二)凡取得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必须每年参加药监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记入《岗位培训证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限期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准从事药品营销工作。 (三)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GSP要求,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上岗员工阵容图”(员工统一身穿企业制订的工作服,佩戴上岗证标志,明确姓名、技术职称、岗位)以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从2008年7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必须佩证上岗。各县、区要结合药品流通市场规范管理,对药品经营企业上岗人员佩戴上岗证情况进行检查,无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不得冒名顶替。检查中发现无上岗证人员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的,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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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猫步给狗看

主管中药师考试能用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的法律效力和正式身份证是一致的。对于因身份证过期或遗失来不及补办的考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临时身份证参加主管中药师考试。身份证过期的情况是不能参加主管中药师考试的,身份证是核对考生身份的重要证明,其他任何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身份证过期而时间充足的情况下,建议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身份证过期来不急补办的,建议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身份证是可以代替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队人员有效证件(包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文职人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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