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3494
姐是名牌
一、报名1、登录网址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平台,点击“新学员报名”,进行报名。2、依次按要求输入信息,输入无误后点击“立即报名”。3、报名成功二、登录1、输入注册时的“用户名”或者“手机号”进行登录。三、缴费1、点击“去缴费”或者“开始学习”进行缴费。2、缴费界面填写发票信息:如不需发票,直接选“否”;如需发票,选择“是”即可,发票抬头分为“个人”和“单位”,在选择“单位”时必须填写单位名称;编辑收件人信息并保存,确定后保存发票信息,最后进行支付订单操作。3、点击“支付订单”,进入首信易支付界面。选择任意的支付银行进行支付点击“提交”。选择支付方式,支付成功后点击“返回商户页面”查看支付订单。4、缴费查询,点击“我的订单”四、学员选课1、缴费完成后,点击“首页”或者“我的课程”中的“开始学习”会出现选课提醒,点击“去选课”到选课界面,根据选课的要求及提示进行选课。五、学习1、点击“我的课程”,选择相应课程,点击“开始学习”进行课程学习(如果有学习记录则显示“继续学习”,学习完成显示“已学习”)。2、课程学习,按照章节顺序,先学习视频课程,视频课程学习完成,才能进行考试。六、考试1、考试可以重复进行,多次考试取最高成绩,但是点击“查看答案”之后则无法再进行考试七、打印证书1、学分达到领取证书标准后,“打印证书”按钮将从灰色变成绿色。2、除了全国执业药师继续网站之外,各个地区的考生也可以根据所在省区网站进行继续教育。
我姓安却得不到你心安
第一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一)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二)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三)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四)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五)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六)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二条学分授予程序为:(一)取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学分,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申请第一条第二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三款的人员,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四款的人员,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五款的人员,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六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
蚊子不许偷亲我
10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2件,废止7件,废止的文件中包含了《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附件: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2件,废止7件。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修改的文件1.将《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附件2《申请成为全国性(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材料》第九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资产负债表”修改为“财务资产负债表”。2.将《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附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立项申请表》中“组织机构代码”删去。二、废止的文件1.关于开展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工作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74号)2.关于印发《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315号)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械〔2003〕125号)4.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5.关于中药保健药品和中成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146号)6.关于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换发批准文号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583号)7.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评估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35号)对上述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处理决定的效力。特此公告。如果此征求意见稿最终得以实施,是否意味着日后执业药师们不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呢?实际上,你可能想多了!!!早在2015年7月30日,中国药师协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三定”规定的要求,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国药协发〔2015〕8号),如下图:通知中写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自2016年1月起施行,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也就是说,这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次要废止的《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一个早在2016年就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此次下发通知废止的是旧文件,而不是停止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于执业药师而言,只有不断更新药学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为百姓用药保驾护航,所以说取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几乎不太可能。目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还是继续沿用2016年发布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正式的管理办法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出台。正在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准备参加继续教育的小伙伴们,还是要静下心来“充电”,抓紧时间修学分。温馨提示:有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政策,医学教育网会及时发布准确的考试资讯,请大家持续关注。最后,在执业药师的冲刺备考阶段,希望大家能完全静下心来准备考试,不要被一些不实的传言干扰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通过执业药师考试!顺利拿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