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注册执业医师解读

云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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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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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大家推送一篇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问题大全,尽力解决大家的疑问,希望大家能够收藏哦!什么时候进行电子注册?执业医师考试通过后,不用等到证书下来,即可凭考试通过的通知单在网上实行电子化注册,年限是从注册成功的那天开始算起的(尤其助理医师)。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医师资格证书,必须按要求在医师个人端提交申请并经医疗机构确认后,才能去卫计委办理(需带纸质资料文件)!因此,电子化注册时,需要有接收注册的门诊或者单位,所以具体咨询自己要注册的单位!在医师个人端提交注册申请,如果电子化注册中没有验证到你的个人信息,联系当地卫计委处理。医师如何进行电子化注册?第一步、登录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第二步(1)医师在注册账户时所填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是系统验证资格和执业信息的依据,请认真填写。(注:姓名不是登录用户名,请不要输入字母及数字)(2)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和邮箱,可用于密码找回,也可用于接收激活码,请如实填写。(3)用户名和密码是您登录系统的重要凭证,请牢记。(建议拍照记录!)第三步激活账户,用户登录并验证到资格或执业信息后,需验证您的手机号,手机号码验证成功后,激活码会以短信方式发送至您的手机。若您的手机无法接收到验证码,请您点击右侧进行邮箱验证。安全验证完成后,请联系您主要执业机构的负责人,医疗机构会发送激活码至您的手机或邮箱。正确填入激活码后,点击【激活我的账户】。若您没有收到激活码,则可能是医疗机构设置了为医师自动激活账户,您直接刷新该页面即可激活成功。第四步激活账户后,需要向当地卫计委提供纸质材料,审批通过后才能拿到医师资格证书!纸质材料如下:(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4)拟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6)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电子注册相关问题1、助理也要注册吗?答:需要注册2、报名考试时用的照片是蓝底几年前的,注册时可以更改近期拍的吗?答:可以的。3、任职资格问题答:执业医师填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填写医士。4、助理只有一个专业注册吗?是的。咨询当地注册部门,各省要求不一。5、注册信息填写错误,该怎么办?答、点击右侧,信息维护进行修改,修改后医疗机构确认后就会变过来。6、注册信息修改之后,还需要医院审核吗?答、需要审核才能生效7、注册有期限吗?答:执业医师注册有效期是两年。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总之,越早注册,越早拿证,12月31日前助理医师注册,可以提前一年报考执业医师考试。8、注册过程中家庭地址写身份证上的还是现在住的地方?身份证9、电子化注册的时候,所有的空都要填写吗?我的工作经历和奖罚情况没有填,就打印出来了,手动填写可不可以?答:应该是都要填,没有的填“无”,一般手动填写是不可以的。10、拟在该机构执业时间咋填?答:之前签过合同的话按合同时间,没签过就按一年的周期填。11、助理医师证有执业范围吗?答:是有的,但是没有独立执业的资格。一般你现在在哪个科室上班就填哪个就行,注意填完之后就不能修改了,考执业医师的时候和助理医师执业范围要一致,不然需要变更注册。12、证书注册的范围是什么?11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同时,根据国家规定,二级及以上医院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所以,医生通过努力可以拥有专科和全科等最多3种执业范围,不少人希望能在专业上有所精进和建树,但执业时又冒着超范围的风险,这个规定完美解决了这些顾虑,尤其对于基层医生来说简直再合适不过了。13、注册单位不知道如何发验证码,没有电子注册机构端账号和密码怎么办?答:提醒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携带(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机构授权委托书(3)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局)领取用户名和密码,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局)分发人员现场核实后,用户名和密码可直接发送到医疗机构相关业务负责人手机中,医疗机构相关业务负责人可凭此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医疗机构端。14、助理医师在该机构的执业时间怎么填?答:助理医师证书注册的时间算起。15、临床助理医师证书可以注册全科医学吗?答、可以注册16、已经注册了执业助理医师,今年又考过了乡村全科助理医师,如何同时注册?答、不可以同时注册,两个证书只能注册一个,另外一个会被注销注册。17、已经注册了执业证书还需要再进行电子化注册吗?答、:需要注册!自2017年开始,医师必须完成电子化注册,才能办理相关业务,根据电子化注册要求,已经考取了执业或助理,并且已经注册有《医师执业证书》了,那么在进行电子化注册的时候,你需要向你注册的医疗机构要激活码,激活后才能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查询个人信息或办理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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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初醒

全国职业医师网上电子注册有了新规定,她必须要有医师证,而且有一定的医学水平才可以网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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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分缱绻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于1999年7月16日颁布实施,对医师执业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销与变更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医师准入管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健康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一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的要求,亟需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进一步优化注册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二是医师执业流动性增强,多点执业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力推动和加强规范;三是医疗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医师注册电子化势在必行。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我委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二、医师注册管理主要有哪些变化?  在总结梳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办法》通过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确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为什么要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在注册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数据,有利于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前期,我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将为全国推广医师电子化注册提供法律依据。  四、《办法》在那些方面优化了医师注册管理?  《办法》通过建立完善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其对个人信息的自动识别功能,精简办理注册所提交的材料。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七条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规定,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五、《办法》如何完善医师退出机制?  《办法》通过建立注销注册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对于不适合执业的医师予以注销注册,引导医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规定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规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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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漫斜江山

首次注册时,外地获取医师资格者还需提供当地未注册证bai明。    1、办理时提交的材料:    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②《医师资格证书》原、复印件    ③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④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复印件    ⑤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⑥二寸红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⑦注册费(含工本费)25元人    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⑨医疗机构分类代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2、拟进入省厅或各县(区、市)卫生局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者,到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    注:级别: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类别: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详细的执业医师电子注册信息可以查看这篇文章:网页链接以上就是我对全国执业医师网上电子注册有何新规定的所有回答,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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