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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中无痛别醒
查询这个网址 网页 约有71项符合执业药师的核心竞争力,职业现状,职业趋势,薪资状况,风险与回报,职业典范分别是什么的查询结果,以下是第1-10项 (搜索用时 34 秒) 搜索结果健之佳健康药房连锁五年,药房里地位变化最大的莫过于执业药师。1999年以前,药店鲜有执业药师, 与一些从基层做起的职业经理人不同,他进入药品零售行业之始就是高起点的,被 人力资源管理第13期- Webig的专栏- CSDNBlog高管或者职业经理人的离职,对一个企业的竞争力以及内部经营管理的延续性,往往构成相当大余世维:执行力的三个核心流程分别是人员流程、战略流程和运营流程。 看外国中小企业如何融资 一方面,新农门和全国的职业培训学校签署了合作协议,定期把学校毕业生的资料 最后一点,中国毕竟是世界工厂,他下一步是他的核心竞争力的升级,更高科技jiafu-家福的博客- jiafu从业状况:咨询师是一个能够激动人心的职业,面对不同的行业、企业,服务不同的区域, 开出的薪水越具有竞争力。保守估计,该行业薪资中位水平在4000到8000元。中企人力| HR-Channel当然,每个公司仍需注重员工的薪酬和市场竞争力。然而对很多公司来说,这相对招募让大家不自觉地注重薪资与待遇,忽略了内在职业生涯的成长,而这才是职业生涯 中企人力| HR-Channel除了薪酬之外,员工最想要的是什么呢?很多时候,他们希望在成功完成任务之后想得到 职业前景:受外部竞争环境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员工的培训,由此刺激了对 [DOC] 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人才支撑体系文件格式: Microsoft Word - HTML 版作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和知识经济示范基地,中关村科技园区历来把人才资源视为外地人才普遍面临户口档案等问题,面临的职业风险比其他职业群体从业者大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同盟网论坛-[注意] 劳动要闻该网站可能含有恶意软件,有可能会危害您的电脑。贷款申请对象包括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持自谋职业证的企业提高技术含量,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应当高度重视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 人力资源经理大全--经理人大全资料光盘-资料搜索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企业人力资源规划(ppt 51)ar │ 阶段性任务考核表(xls)ar 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导向的人力资源培训整合ar 征订明细摘要:本书为《物流师习题集》。它是针对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教材(第二版)编写的摘要:本书告诉企业家,变化的才是美好的,如何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放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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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是资格证书,主管药师是职称类的考试。两个证书之间是没有冲突的,而且都是全国统一考试,以下是两个证书的使用单位和范围,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需要执业药师证书。 执业药师属于药监系统和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执业药师主要是在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等单位从业。执业药师主要时在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工作,一般不能作为应聘医院的依据。 主管药师考试是卫生部门组织的药学职称考试,主要在医院药房等医疗单位从业。药监系统的没有主管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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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和主管药师分别属于不同领域,在卫生系统主管药师属于中级职称,在药监系统执业药师是执业资格。从层次上加讲二者应该是一个档次。 可以两个都考。 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 执业药师也称药剂师,或称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药剂师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如:药水、药丸、塞肛药等)、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亦会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法。 药师:是属于职称,药师具体按专业不同分中药师、(西)药师,中药师与西药师都是药师,待遇都一样,只不过具体的专业不同。所谓的中级指的是职称,职称级别:初级、中级、副高、正高。 中药师的晋升次序是: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 (西)药师的晋升次序是:西药师、主管西药师、副主任西药师、主任西药师。中药师与西药师都属于初级职称。 上下级药师之间在业务技术上有指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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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该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对违法行为,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信息,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配备。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逐步推进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