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10360

首页> 医学> 执业医师法抢救

4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敗給囍歡

已采纳

法律分析:关于120急救抢救的法律是《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法律规定了全国院前急救抢救号码为“120”,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救抢救人员的培训,从事院前急救抢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120”号码应当每天24小时有人受理,受理后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法律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三)搬运、护送患者;(四)现场心肺复苏;(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155评论

把星放入眸

法律分析: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33评论

蓁殇南喻

我认为这虽然是医生的责任,但是他也是为了救人,所以没必要去追责。

144评论

想睡你

都没有责任。救一条命和断几根骨头,孰轻孰重?命没了没法复活,骨头断了可以再接,这是心肺复苏术并定会带来的后果之一。 如果这种情况下还要去指责医生压断骨头的责任的话简直就是现代版农夫与蛇,寒了医生的心。排开感性层面不说,还有法律条款可以依据,下面展开说明。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且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三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蛮不讲理的病人和家属,在医生正常救助操作下还要一口咬定操作不规范来状告医院和医生的情况也是很多的,但现在的医院也是一朝被蛇咬,在实施抢救之前都会让家属签署告知协议,协议上会明确说明抢救病人时会带来的一些损伤。也会有一些紧急突发情况,比如患者家属不在身边无法签字,或者医生在公共区域遇到突发疾病需要抢救的病人,这时候完全就看医生的职业素养了,之前也有过类似的报道,医生把心跳呼吸骤停的病人救回来了,但是骨折了,活过来第一件事就是找医生麻烦。这种事情真是让人目瞪口呆,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医生施以援手,那还有命来追究责任呢?这就像是警察解救人质途中,人质脚崴了骨折,这难道要怪警察吗?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对于事态的结果我们就应该辩证去看待了。总而言之,医生在抢救病人时只要操作规范,即使导致病人骨折,于情于理医生都是可以不负责任的,我们要意识到医患关系如果持久紧张下去,最终吃亏的还是我们这些普通的群体。

22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