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4992
残疾
2016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费用暂未公布,考生可参考2015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用情况。根据浙价费〔2012〕207号文件规定,收取报名费10元人;实践技能考试费临床、公共卫生、中医类别考试费180元人,口腔类别考试费200元人;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20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120元人。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3]823号)规定,收取实践技能考试费:临床、公卫类别每考生210元,口腔类别每考生260元,中医类别每考生212元;医学综合笔试费:执业医师每考生24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考生130元。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⑴报名费10元人。⑵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考试220元人;临床和公共卫生类考试费240元人;口腔类考试260元人。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标准:执业医师15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 130元人。根据沪财综(2000)34号、沪价行(2000)128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1、西医类(临床、口腔、公卫):执业医师考生33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考生310元人。2、中医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师承):执业医师考生33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考生310元人。3、考试费用一次性收取,统筹使用于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临床类、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费分别为260元人,口腔类实践技能考试费为290元人,综合笔试执业医师考试费为240元人,综合笔试助理医师考试费为120元人。海南2015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费用:执业医师430元,执业助理医师350元。辽 宁报名、考试费用:报考执业医师:300元;报考执业助理医师:280元。吉 林医师资格考试每人310元,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每人275元。陕 西在现场确认时缴纳实践技能考试费用160元;医学综合考试费用(助理医师110元,执业医师200元)。河 南执业医师255元人(实践技能考试125元人,医学综合笔试130元人),助理执业医师245元人(实践技能考试125元人,医学综合笔试120元人)。内蒙古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执业医师考试费用共计460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费用共计350 元。河 北实践技能考试:280元人;综合笔试执业医师:160元人;综合笔试执业助理医师:140元。四 川(1)实践技能考试费:口腔类280元人,其他类别240元人。(2)笔试费用收取时间暂定:7月下旬。广 西中医类别:220元 临床类别:220元 公共卫生类别:220元 口腔类别:250元。湖 南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220元人,医学综合笔试24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210元人,医学综合笔试130元人。江 苏报名费:10元人,技能考试费:口腔类别270元人;其他类别180元人综合笔试费:执业医师260元人,助理医师150元人。甘 肃医学综合笔试费:执业医师每人次16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人次130元。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西医类(含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等专业)每人次110元;中医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等专业)每人次100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加收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次20元。福 建 现场报名时先交技能考试费用(临床、公共卫生专业210元,中医专业212元,口腔专业260元),另外笔试费用医师240元、助理医师130元待技能考试合格后上交。安徽考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收费标准为:执业医师290元人,助理执业医师220元人。北 京临床:310元人 口腔:410元人 公卫:310元人 中医:392元人 中西医结合:392元人。黑龙江报名费15元人、实践技能考试费150元人,未通过报名的考生,返还报名资料时退还技能考试费;综合笔试考试费,执业140元人,助理110元人,领取笔试准考证时收取,(通过技能考试必须上交笔试考试费用)。
静了光阴痛了灵魂老了天真
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注:1、报考中医类医师考生,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3、2017年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上述考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中报考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学历要求的考生可在网上报名系统中自愿申请报考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4、2017年在天津市、海南省和云南省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在上述考区通过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笔试(第一次考试有违纪行为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11月26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更多执业医师报考条件关注中公医考网网页链接
爱我吗爱我吧可以吗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五、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者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六、根据《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医师法》第九条第二项报名资格作如下补充规定: 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七、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八、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998年6月30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具有医师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2000年前参加过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的,今后不再受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申请。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或高等学校其他类别的医学专业学历者,可按规定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岗位上连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除外。 十三、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四、在军队企业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五、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2000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七、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八、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九、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二十、年度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而医学综合笔试不合格,其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不作为以后年度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依据。 二十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为特殊群体另行制定考试办法。 二十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取得中国(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的报名资格问题另行规定。 二十三、在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优质医学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