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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木舟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正式发布,并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规范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强化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湿度控制等重点环节。对于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新规把执业药师制度作为硬性要求,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这就意味着,自今年6月份开始,每家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痛不欲生也不求饶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