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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会想她没有忘掉他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2016年3月初。 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详见: 考生应于考前25分钟(第一单元: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考室。 注意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铅笔刀)外,不得携带任何其他物品。考区对考生携带文具有特殊规定的,按考区规定执行。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你爱瞎想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2016年3月初。 2016执业医师报名条件详见:,部分报名条件请参考: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你貌美如花我仗剑天涯
您好,2016年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2016年3月初左右。届时我们的官方网站会第一时间发布考试时间通知和入口。 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每年的7月1-15号左右,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报名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以供参考):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超级无敌大逗比
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2016年3月初。 报名的时候注意带上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4、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
你长得好像我下一任男朋友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估计在2016年3月初 2016年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部分,考生朋友们请注意关注考试信息 考试具体安排: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9时—3月20日24时,现场审核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4月10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无论时光我坚信我是好菇凉
执业医师(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报名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网上报名阶段和现场报名阶段,网上报名阶段时间一般每年2月中旬~3月中旬,现场报名阶段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中旬~4月月中上旬。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报名条件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或士兵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凭此证明和其它规定证件方能入场考试。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香港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深圳;澳门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珠海;台湾非大陆学历考生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任何一个考点进行现场审核。 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