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超范围执业的批复

我能否借你一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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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梦了忽略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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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超范围执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按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责令其立即改正。2、医师超范围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根据情节处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还可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给予提前考核、暂停执业 3-6 月、注销注册等处分与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明确了“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不属于“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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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孤岛囚我于心

参照按照卫生部有关批复内容:“外科使用x光机辅助治疗、心内科医生做心电图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精神科医生在精神病科做电休克治疗的麻醉应该不属于非法行医,不算超范围执业。但是精神科医生去为其他科的手术开展麻醉就是超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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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落下时便是我放手时

比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医院,可能出现口腔科、眼科和耳鼻咽喉科合并成一个大“五官科”,正常上班时间还能从事各自的专业范围,但到值班、节假日等非正常上班时间,三个专业通常只有一名医生执业;又如,亲朋好友来医院就诊或配药,为了图个方便,医生常常会不顾自己的执业范围,内科医生开妇科的专用药之类;也有因为对专业范围的理解存在误区,如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儿童需要实施“包皮环切术”或“疝修补术”,应属于小儿外科还是外科的执业范围,医务人员没有统一意见。可怕的是不少医务工作者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当遇到执法部门对这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为其喊冤叫屈、打抱不平。那么是否执法部门适用的法律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28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无论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的依据都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那么什么叫“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呢?是否就是指使用了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呢?对此,《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进一步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本专业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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