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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与梦
拿到导游证是全国通用的。
导游证管理办法(1999年8月27日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正式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繁星落幕谁的悲伤
我也在关注这个问题,所以搜集了些资料,希望能给你帮助。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参考资料:
一朵奇葩插在翔上
(一)考试科目及范围 1、考试科目:今年我省导游资格考试仍开考“导游业务知识”、“导游基础知识”(笔试)及“现场导游”(口试)三科(“2+1”形式),每科总分为100分,三科全部及格为“合格”。 2、范围划定 “导游业务知识”科目中《导游业务》、《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考分各占50%,并增加2009年1—8月国内外时事政策知识; “导游基础知识”科目中《贵州导游基础知识》、《全国导游基础知识》考分比例分别为70%、30%; “现场导游”重点抽签题目为黄果树景区、龙宫景区、黔灵公园、遵义会议会址、荔波樟江景区、甲秀楼、天龙屯堡、雷山西江景区、梵净山景区、苗族文化、侗族文化及布依族文化12个。除贵阳以外的其他8个市(州、地)考生现场导游考试抽签题,重点以本地区的国家级和部分省级旅游景区(点)为主,现场导游考试仍坚持“一个景点抽签题、三个提问题”的原则进行。“现场导游”景点抽签景及三个提问题可参阅《贵州现场导游复习资料》、《贵州中英文导游解说词选编》、《导游业务》、《贵州导游基础知识》、《贵州导游》等资料。 报名程序 报考人员须认真填写《2009年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贵州考区)报名表》(附表,或通过 “贵州旅游在线”网下载),报名时附本人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已取得普通话《导游资格证书》申请加试其他语种的考生,用本语种加试“现场导游”,报名程序与新考考生相同。 凡各市(州、地)报考外语语种的考生及取得普通话导游资格证申请加试外语语种的考生,仅限在省旅游局委托的省旅游培训中心(贵阳)考点报名。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8月18日至9月4日(周六、周日休息),各地请严格遵守报名截止时间。 2、省直报名点:省旅游培训中心(贵阳合群路1号龙泉大厦7楼;电话:6901787、6901699); 贵阳分考点报名点:贵阳市旅游局(贵阳市北京路268号市旅游局大楼五楼505办公室;电话:6508357)。 贵阳地区以外的考生可以直接到所在市(州、地)旅游局报名。(六)报考资料 今年我省导游考试仍不再指定统一的复习资料,考生可根据实际,参考省旅游局编写的培训复习资料(2005年版)、《贵州中英文导游解说词选编》(2008年版)和《贵州红色旅游导游解说词》(2008年版)。(七)考前培训 为帮助考生认真抓好考前培训,省直考点考前培训班分别由省旅游培训中心(省导游服务中心)、贵阳市导服中心、贵大、民院、师大、财院、商专旅游系等院校举办,培训教学计划必须报省旅游局导考办备案。市(州、地)凡具备培训师资及一定办学条件,且报考达50人以上规模,申请举办导游资格考试培训班的,必须将申请报告、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报省旅游局导考办审核同意。各地培训时间一律不得少于两周。要注意提高现场导游的培训效果,在省旅游局统一指导下,采取聘请有关专家、优秀导游员课堂讲解示范或声像教学方式,切实强化现场导游培训。培训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务必于10月20日前全部结束。考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就近选择培训点。 (八)相关费用 按照贵州省物价、财政部门(黔价费〔2008〕148号文)核定的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导游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费220元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如果你爱我我宁负天下
导游资格证是全国通用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是表明某人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即在参加导旅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导游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资格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按工作区域划分可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景区景点导游人员;按语种划分可分为中文导游(包括普通话、方言、少数民族语导游)、外文导游(包括英、日、韩、法、德、意等语种导游);按技术等级划分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
海是什么颜色
报名程序: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省的须暂住证。
2、学历证明: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包含)以上原件。
3、国家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最新健康状况证明(必须包括常规检查及肝功、乙肝两对半检查)。
4、本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电子版,实行网上报名。
5、在报名地点领取并填写完整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6、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旅游局报名;在校大学生在学校所在地的旅游局报名;在外地打工的,须持打工城市的暂住证,在该城市的旅游局报名。
7、报考外语导游资格考试的要外语专业的大专以上,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以上。
扩展资料:
一、笔试内容
1、【旅游政策与法规】
2、【导游实务】(含旅游案例分析)
3、【导游基础】(其中山东、浙江包括全国和山东、浙江两本书内容)
4、【汉语言文学基础】(北京与湖南的考生须考)
二、申领证书条件
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即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是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这是申请领取导游证书的前提条件。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
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既旅行社的正式员工。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导游人员在旅行社有完成担任的工作、遵守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义务,旅行社则有按导游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工资,并提供相应劳动条件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导游证
他的心她的肺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进行监督检查,在《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未正式旅行前,试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以下简称导游证书)。第二条导游证书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人员的证件,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导游人员在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导游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两种。第三条领取导游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游者服务;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能用一种以上外国语或中国地方语进行导游;三、熟悉旅游业务,有独立的组织接待能力;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第四条颁发导游证书的范围,是指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其程序如下:一、中央部门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负责颁发;二、地方上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颁发;三、旅行社临时借用的导游人员,须经借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颁发临时导游证书。四、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到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须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考试、颁发导游证书的条款办理。第五条国家旅游局对颁发导游证书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发放;一、有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有违纪行为,组织上正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游服务质量差,引起游客强烈不满的。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在全国范围通用。第八条国家旅游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全国的导游人员组织统一考试。中央部门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的导游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家旅游局在导游证书上加盖“考试合格”印章;地方上办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的导游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在导游证书上加盖“考试合格”印章。届时未加盖印章的,导游证书自行失效。第九条导游证书只供本人工作时使用,不得出借或转让。第十条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工作任务时,应自觉地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导游证书如有丢失,须通过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向原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证手续,并在当地省一级报纸和《中国旅游报》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行社或报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扣留导游证书,暂时停止导游工作,直至吊销导游证书,取消导游注册。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导游人员的各项职责,引起游客强烈不满的;二、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国家机密;三、私收回扣和小费的;四、私自出借或转让导游证书的;五、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第十三条第三类旅行社导游证书的颁发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