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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世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区别如下:1、国道,是连接各大中型城市的道路,也是国家公路网的主要框架。以G开头,G1XX以北京为起点,放射性散出。G2XX是横跨南北的国道,G3XX是横跨东西方向的国道,G0XX是“五纵七横”主干线国道;2、省道是连接省内各大城市的主要干线,由省级公路部门管理,以S开头。S1XX的起点是省会城市,S2XX是南北方向纵向的道路,S3XX是东西横向省道;3、县道,是连接县城与其它乡镇的道路,以X为开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曲中人未散
不是,从名字上不能绝对判断。国道和省道的不同体现在其代表的意义、命名、标识上,具体为:
1、国道,是指有国家级政治、经济意义的干线公路,连接全国的大、中城市,构成国家公路网的框架。省道,是指具有省级政治、经济意义的公路,也是连接省内重要城市的干线公路,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负责。
2、国道命名都是G打头3位数,省道命名都是S打头,省道放射线的编号,以省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
3、在道路标志牌上,凡是红色背景的,都是国道,凡是黄色背景的,都是省道。
扩展资料:
公共公路来说,有国道和省道的区分,下面还有县道、乡道、村道以及专用公路。具体为:
1、国道,是连接各大中型城市的道路,也是国家公路网的主要框架。以G开头,G1XX以北京为起点,放射性散出。G2XX是横跨南北的国道,G3XX是横跨东西方向的国道。
2、省道是连接省内各大城市的主要干线,由省级公路部门管理,以S开头。S1XX的起点是省会城市,S2XX是南北方向纵向的道路,S3XX是东西横向省道。
3、县道,是连接县城与其它乡镇的道路,以X为开头。乡道,是连接乡镇与乡镇的公路,以Y为开头。村道简单很多,就是村里的公路,以C为开头。
4、专用公路以Z为开头,是为了一些企业或者单位专修的公路,比如林区公路等。上述是公路功能的区分,下面说一说等级的划分。
5、高速公路是我国最高级别的公路,路宽有22米以上,至少有四个车道。每小时不能低于六十千米,不能高于一百二十千米。每日通行的车辆不能少于两千五百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省道
百度百科-国道
杯酒敬佳人
法律分析:三位数字,G,S打头的是一般公路,为国道,省道。其余的G,S打头的,一位,两位,四位数字,都是高速公路标号。
主要区别有,行政级别不同、修建与维护不同、道路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一、行政级别不同
国道:
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
省道又称省级干线公路。是具有全省性的政治、经济、国防意义,并经省、市、自治区统一规划确定为省级干线公路。
县道:
是指具有县、县级市的政治、经济意义的主线干道,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等主要地方。
乡道:
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二、修建与维护不同
国道:
国道中跨省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