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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业药师虚假报考会有什么处罚?相信很多人都比较感兴趣,百通世纪编辑特撰文如下: (1)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 (2)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执业药师虚假报考会有什么处罚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执业药师报考信息、学习建议请关注百通世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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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果是被限制消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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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吊销执业药师证。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等问题,今年8月挂网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药监办函〔2018〕165号)》则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强化了对执业单位、执业药师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如第二十二条明确执业药师在药品经营企业的执业要求;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情况,明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第二十八条则明确了对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即“挂证”行为的处理规定。另外,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从20个方面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执业药师挂证也在加强信用监管的失信主体之内。发改委、人民银行联合出手,将部分药师的违法挂证行为定性为既“违法”又“失信”,上升到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高度,而且明确强调,一方面要促使失信主体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失信成本,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作者:医疗互联人链接:来源:简书简书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的转载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