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喜欢吃西瓜
需要交钱的。
按照常规程序,需要和旅行社签合同,然后从旅游局拿到。旅游局会给发一张导游证,不应该没有隶属关系就拿到。一般来说,他们隶属于导游服务公司,每年的管理费应该在300左右。加盟后,公司会帮您将导游资格证换成导游IC卡,即导游证。
当地导游服务中心可将导游资格证改为导游证。但每年应缴纳管理费,每年年底应进行年审。资格证3年内未改为导游证,需重新审核。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女人活出高姿态
你好 导游证是ic卡 如果你刚刚考出 那只是资格证 要换成ic卡才可以使用的。不知你要到处去玩还是工作需要,也就是带团。如果带团,是全国通用的,但如果做地接导游,就必须换取当地的ic卡。如果游玩,很多私人景区是不给导游进的,比如杭州的宋城、杭州乐园,哈尔滨的海底世界,哦还有故宫。有什么不懂的再问吧 我是导游 希望可以帮到你O(∩_∩)O~
说什么你爱我
是的,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导游证的分类: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聘用人员。
2、临时导游证。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掌心里还有血
现在旅行社挂靠导游证还要钱, 按照正规的程序是要和旅行社签了合同拿到旅游局才发导游证。
导游资格证一般在笔试参考地的市旅游局(旅发委)领取,领取时间为考试成绩公布后20个工作日,本地旅游局(旅发委)会发通知领取的时间和地点(准确时间以本地旅游局通知为准).
导游资格证挂靠一般选择挂靠旅行社或者是导游协会。挂靠旅行社和导游协会的区别在于:挂靠A旅行社那么就只能带A旅行社的团,并且挂靠旅行社后,旅行社和导游就有劳动合同的关系,旅行社就必须给导游购买社保,很少有旅行社愿意接收导游挂靠。挂靠导游协会则没有这个限制,所以大多数导游是挂靠在导游协会的。
劳资眼里没把你当人看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区(点)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自然景观或者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接受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的委派,在核定的旅游区(点)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初中毕业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旅游区(点)导游服务工作所需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者,均可以参加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第四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旅游区(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配备的讲解人员的资格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通过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后,方能从事旅游区(点)导游活动。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3年内未申领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其导游人员资格证自动失效。第六条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定点导游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以及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定点导游证证书工本费标准,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不予核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第十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佩戴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或者有效期满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可以申请换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遗失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须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后,方可申请补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换发、补发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第十三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第十四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经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委派;未经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第十五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不得委派无该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旅行社不得聘用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其服务范围之外的导游活动。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不得在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核定的服务范围外从事导游活动。第十六条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越其服务范围、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七条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在旅游区(点)入口处设置旅游区(点)导游图,公布导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导游人员姓名。除公布的导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外,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