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哭着对我说你不在是我的
导游证借给别人使用得罚6分。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导游人员扣分的违规行为归纳为27种:一、扣除10分的行为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4、欺、胁迫旅游者消费的;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二、扣除8分的行为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检查人员的;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三、扣除6分的行为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2、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四、扣除4分的行为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五、扣除2分的行为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暂停从事导游业务,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业务。导游人员一次被扣10分的,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相应处罚。
老师信不信我开针尖扎你
法律分析:旅游市场秩序违法典型案例(黑龙江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商某某,在接待黑龙江雪乡二日游团队时在大巴车上强售套票,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哈尔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对导游商某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两千七百八十元、罚款二万元,并吊销导游证的处罚。对涉案的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罚款十五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对旅行社直接负责人吴某某给予罚款二万元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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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扩展资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