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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非你不可
法律分析: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出现“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对“欺、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出现“欺、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后,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不二爱情不动心
先说一下啊!“2004年英爱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这句话应该和王某没有关系吧!一下的答案是完全忽略这句话所答的………1、可以,因为2003年的事件,王某已经被确认是过失犯罪,在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中有这么一条: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并且王某在2005年有取得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导游证给王某。对于符合颁发导游证条件的申请领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申请者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想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
许你一世倾城容你一生风流
内蒙古导游强迫游客消费,最终他被吊销了导游资格证,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同时涉事的旅行社也被责令整改,要求停顿处罚三个月。
涉事导游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谓是大快人心,导游无权强迫游客消费,这时违法行为,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虽然这件事得到处理,但是导游强迫游客消费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因为为了利益,旅行社与旅游区的商场进行合作,把游客待到合作的商场让游客在商场进行消费,旅行社从中获取分成,从而提高收益,但这样就侵害了游客的权益,给游客造成金钱损失,我们之后再旅游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对这种行为说不,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我们不建议和导游发生肢体冲突,我们捍卫权益也要保护自身安全,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报警处理,或向旅游局进行投诉,国家会保护我们的权益。
现在的旅游业是比较混乱的,大部分旅行社就算不强制消费,他们也会把你带到与他们有合作的商场,让你购物,而且一些旅行社为了降低旅游成本,提高旅行人数,他们选择的旅店都是比较便宜的,卫生方面还是存在问题。旅游局也应该继续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管理,加大对违规旅行社的整顿力度,给游客提供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
旅游是我国经济发展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每年旅游的消费额在逐年提高,这也体现了百姓的生活也越来越好,我坚信旅游业随着时间的发展,会越来越完善,质量,服务都会有很大提高,大家都希望在闲暇之余去领略祖国的大好河山,旅游不但可以放松我们劳累的神经,还给我们带来乐趣,在繁忙的生活中,留下美好的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