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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深海你何必久溺
导游证考试信息及导游证办证程序和要求 �上海地区导游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工作由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负责。目前导游证书分初级、中级、国内导游和国际导游几类。考试内容包括中国文化专题、导游辞创作、汉语言文学基础知识、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法规时事政策、外语等。具体培训班情况可直接与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联系,地址为番禺路127号,咨询电话:62824586。导游证办证程序及要求1.颁发新证各考生凭"成绩通知单"到市旅游局(省属旅行社直接到省旅游局导考办)领取《导游证申请表》两份,按要求填写表格、贴照片后交给旅行社审核盖章(部门门市盖章无效,下同),由旅行社有关负责人将申请表连同大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小一寸一张递与各市旅游局,各市局集齐后到省旅游局导考办办理(省属旅行社直接递与省旅游局导考办办理,下同)。*考生注意:旅游局不接收考生本人申请表(下同)。初级导游办证须交回旧导游证,没有旧导游证须在《南方日报》等遗失声明。2 、办理时间(下同)从省旅游局导考办同意办理之日起,15个工作内办完,如有特殊原因延迟将事先声明。办理费用(下同)1. 导游资格等级证书:15元个2. 导游证:15元个3. 遗失补发遗失导游证必须在南方日报等"遗失声明"(格式:"※※旅行社导游员※※※遗失导游证(导游证编号),现声明作废"),由本人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两份后贴照片,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单位证明、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大一寸彩色照片一张递与各市旅游局,各市局将不定期到省旅游局导考办办理。* 声明遗失导游资格证、等级证,仍须登报纸声明作废,但能否重新补发证书要等国家旅游局通知。3.旧证换发只有三证齐备(资格证、导游证、胸卡),有单位证明文件、市旅游局证明文件,并经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审核同意的方可换证。*换证程序由本人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两份、贴照片,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单位证明文件、资格证、导游证、胸卡、大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小一寸一张递交市旅游局办理,市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出示证明,填写导游证注册表,交由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审核(省属旅行社直接递与省旅游局审核),经批准后到导考办办理有关手续。4.变更换发广东省内旅行社导游员在省内流动须更换导游证;外省持证导游员到我省旅行社工作也须更换导游证,但所持证件必须是国家旅游局盖章的方能办理。*换证程序省内导游员由本人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两份、贴照片,经新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新单位调入证明、旧单位离开证明、旧导游证、小一寸彩色照片一张递交市旅游局带为办理。省外持证导游员除以上程序外,还必须参加省旅游局导考办组织的"广东导游景点基础知识"考试,考试通过者可换证。考试时间由省局导考办通知旅行社。5.到期换发损坏换发导游证期满前两个月开始接受换发新证。导游员带团中造成导游证损坏的可申请换发。*换证程序由本人填写《导游证申请表》两份、贴照片,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旧导游证、小一寸彩色照片一张递交市旅游局代为办理。6.办证联系人各市、省属旅行社前来培训部办证,需提前来电预约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参考资料:
女神快到我怀里来
你好,导游证换证旅游局审核一般8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导游证需7个工作日换发领取。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学员参加导游资格证考试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导游证则必须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门(旅游局)领取。
别打扰我的孤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局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第五条(执业许可)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局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导游社团组织)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导游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导游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局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第二章导游人员资质第九条(导游人员分类)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导游和景区(点)导游三类。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单位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第十条(考试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考试时间公告)市旅游局应当将每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报名条件)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三)身体健康;(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第十三条(报名及提交材料)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名。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表;(二)身份证明;(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证明;(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第十四条(考试)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具有高等院校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除笔试。第十五条(培训与考试分离)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应当由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六条(资格证书取得)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报名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第三章导游人员执业管理第十七条(执业申请)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向市旅游局提出执业申请。取得景区(点)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签约的景区(点)单位,向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