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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人空梦
导游证办理程序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导游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对导游证管理的具体要求,现将办理导游证程序公示如下: 一、受理对象:苏州市旅行社和导游服务中心注册备案的办证人员。 二、提交材料:(一)申办导游证 1、《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二份(均需加盖服务单位签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 2、《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3、红底二寸免冠工作近照三张;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注册证明;6、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7、苏州市体检中心证明合格的体格检查表原件;8、导游员上岗培训证明;9、经签字的苏州市导游人员承诺书。 (二)因等级变更换发导游证1、《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二份,须注明“等级变更”字样(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第一、二页); 3、交导游证原件变更换发。 (三)因服务单位变更办理变更导游证 1、《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二份,须注明“变更服务单位”字样(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原所在服务单位解除关系的证明原件; 3、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导游服务中心注册证明; 4、交导游证原件刷卡变更。 (四)因语种变更办理换发导游证 1、《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二份,须注明“语种变更”字样。(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3、交回导游证原件变更换发。 (五)遗失补发导游证1、《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字样; 2、遗失登报的报纸原件(提交整版报纸); 3、个人遗失证件情况说明及服务单位开具的证件遗失证明; 注:遗失登报要求在《中国旅游报》、《华东旅游报》省级以上报纸登载“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报内容包括单位、姓名、导游证卡号、导游证号),自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1个月后,持上述材料办理补发导游证手续。 (六)、导游证损坏申请换发 1、《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二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 2、《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3、交导游证原件变更换发。(七)、导游人员跨省、跨城市调动及办理程序 (1)办理调出苏州市导游证变更手续 1、 已持证的导游人员办理调出,提交旅行社或导游服务中心出具的调离证明、《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导游证原件,办理出具《导游人员跨省、跨城市调动证明》。并由发证部门在《导游人员管理系统》办理网上调动刷卡手续; 2、取得《导游资格(等级)证书》,还未申请办理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提交《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未办理导游证证明》。 (2)办理调入苏州市导游证变更手续 1、提供原所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导游人员跨省、跨城市调动证明》; 2、参加苏州旅游现场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证明;3、《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二份,须注明“异地换发”字样(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4、《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5、红底二寸免冠工作近照三张;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注册的证明;8、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9、苏州市体检中心证明合格的体格检查表原件(原未办理过导游证的导游提供); 10、导游员新上岗培训证明; 11、经签字的苏州市导游人员承诺书。 (八)申请导游证等相关手续材料由旅行社、导游服务中心提交苏州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办理。受理办公时间 :(一)申领新证、调动换证办理为2月-11月的工作日。 (二)遗失补证办理为全年工作日。 办公地址:苏州市十全街345号 办公电话:65268719、65223327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九)、苏州市旅游局行业处自收到提供的材料经核实合格的,进入办理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办人,并一次性告知全部需更正和补齐的材料。按提交材料日期排序将信息输入《导游人员管理系统》上传省旅游局,输入、上传、与省级同步信息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节假日、机器故障、系统调试或停电等不可抗拒因素,相应后延。(十)经与省旅游局网上同步后,在五日内完成办理制卡和发放导游证手续。 (十一)、收费事项:新办导游证、因等级变更换发导游证、因语种变更换发导游证、遗失申请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损坏换发导游证、异地换发导游证等收导游证工本费40元证。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421号)。 不收费事项:服务单位变更和调出导游证手续不收费。 (十二)导游员年审根据省旅游局通知统一组织办理导游证年审刷卡业务。
与狗共舞
我也在关注这个问题,所以搜集了些资料,希望能给你帮助。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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