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在乎
法律分析:导游没有导游证带旅游团,违法。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姑娘少年红血迹与白床单
以下为正文约1889字 阅读约5分钟
导读:
本期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系列专门讲述导游、领队人员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旅行社规范经营中的重点内容,导游、领队的工作有其特殊性,所以不能和一般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故而,本篇文章,就从定义、安排导游问题、导游服务费、导游人员管理等几个方面来说一下导游、领队的问题,方便旅行社的管理,促进旅行社的规范经营。
01
导游、领队定义
导游 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 旅游 者提供向导、讲解即相关 旅游 服务的导游人员。
领队 则是指,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 旅游 从业经历,并与委派起从事领队也未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领队业务的导游人员。
现在我们国家经过改革,已经取消了领队证,导游和领队全部统称为“ 导游人员 ”,而领队也一般称之为 出境导游 。
根据 《 旅游 法》《旅行社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以看出,导游人员从事 旅游 服务业务的前提是取得导游证,然后再接受旅行社的委派才可以。
我们日常所说的团上的 “管家”“领队(无证)”“服务人员” 等,均 不可以以导游名义 从事 旅游 服务业务,更多的只能定义为为 旅游 团服务的工作人员;若称之为导游必须取得相应 导游证 ,否则就是违法从事导游业务。
02
旅行社组织 旅游 是否必须安排导游?
根据 《 旅游 法》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 旅游 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 旅游 ,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旅行社在组织出境 旅游 时必须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否则就是违反《 旅游 法》第96条之规定,可能被处以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入境 旅游 的,也需要安排导游全程陪同,否则也可能受到处罚。
但是,该条款 并未规定 旅行社组织境内 旅游 必须安排导游人员,也就是,旅行社组织境内 旅游 的,可以不安排导游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所以大家也就不必对此进行纠结,另外提醒注意的是,如果跟游客已经达成了协议,收取了导游服务费,那就得按照要求安排导游人员。
03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我们在第二点也说明,旅行社组织出境 旅游 或者接待入境 旅游 的团队,必须安排领队或者导游人员。那么既然法律要求,就必须安排合格合法的导游人员才可以。若旅行社跟游客约定提供相应的导游人员的,则也需要安排合法的导游。
导游人员必须持有导游证,若从事领队业务的,还必须具备上述第一点中所需要的领队条件,否则就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在此特别提醒一点的,旅行社一定要在安排、委派导游人员时,需要核查一下导游人员的导游证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内;我们的导游人员的,也一定要及时的去更新自己的证件,否则可能属于无证从事导 了。
04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根据《 旅游 法》之规定,旅行社的导游人员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的长期导游;另一种是与旅行社建立临时雇佣(劳务)关系的短期导游。
长期稳定的具有劳动关系的导游,一般是根据业绩拿工资和绩效,不存在单笔导游服务费;针对于临时雇佣的导游,其权利更难以保障,虽然现在也有全国 旅游 服务监管平台,要求旅行社提前支付导服费,但是事实上很多都是导游人员自己垫付的。
所以,《 旅游 法》特别规定了,若旅行社未向(或者未足额支付)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则也可能面临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操作才是旅行社经营之本,旅行社对导游、领队的规范管理更是对核心业务发展的驱动力。以上给大家讲了几个关于导游的几个问题,下一篇文章,还会继续为大家写一下导游业务操作的法律问题。
敬请各位读者关注该《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系列文章,本律师将在后续继续更新,通过一篇文章解读一个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让旅行社及相关操作人员对自身行为做到心中有数。
我只是累了不想再错下去
法律分析:犯法。如果导游强制要求游客消费购物,建议可以先向该导游所属的旅行社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游客投诉后,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