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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上客
可以的,只要能够证明身份就行,并且导游证考试的话身份证丢了的也是可以考的。
导游证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扩展资料:
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
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导游证
怎么这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和市场秩序,保障旅行社、导游人员以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旅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导游资格证、导游证。本办法所称导游资格证是指参加辽宁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的国家统一制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导游证是指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通过岗前培训,取得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导游证。第三条导游人员。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人员和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旅行社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人员是指已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并办理导游证的人员。第二章导游证发放与管理第四条导游证的申领。申领人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2、与旅行社订立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3、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岗前培训证明;5、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第五条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证的发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沈阳、大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导游证的发放。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的合法性,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核查是否通过岗前培训。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申领人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领人进行补充和完善。第六条导游证的变更、换发和补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导游服务公司第七条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负责对在本公司注册登记的导游人员进行管理,并为所属导游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的中介机构。导游服务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为所属导游人员办理导游证。第八条导游服务公司须与导游人员签订管理合同,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导游服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九条导游服务公司负责为自愿参加保险的导游人员代办有关社会保险。第四章导游人员培训及档案管理第十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负责所属导游人员的日常培训,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导游人员的岗前培训、年审培训。第十一条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旅游政策法规、导游业务、导游基础知识、旅游安全常识、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等。第十二条未参加岗前培训或未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不予办理导游证。未参加日常培训及年审培训、培训达不到规定的课时或未通过考核的,不予通过年审。第十三条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导游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导游人员档案进行规范管理。第十四条导游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的登记证明;2、导游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3、导游人员的《导游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复印件;4、《申请导游证登记表》;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6、业务信息;7、教育培训信息;8、诚信信息。包括奖罚记录、计分情况、投诉情况、年审情况等内容;9、其他应进入档案的有关资料。第五章导游人员导游活动规范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旅行社委派,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带团时要注重仪容仪表,着装整洁得体,必须佩戴导游证,携带社旗。
心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二)导游人员资格证;(三)本人近期照片;(四)注册申请。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第十三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