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怎么算弃考

江风渝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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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泣比微笑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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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资格证缺考,本次的考试记为“0”分,不影响下次的报考, 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由此可见,申请领取导游证应取得的条件是:

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即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是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这是申请领取导游证书的前提条件。

申请人向主管旅行社的管理部门申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的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决定了申请人能否从事导游职业,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表达了三层含义:

(1)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这表明,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必须颁发导游证,不允许存在“可以不予颁发”的情形。

(2)对符合申领条件逾期不予颁发或答复,使申领人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是旅游行政部门的一种不作为的失职表现,申领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符合颁证条件的情形,仅限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旅游行政部门只有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出现时,才可以决定不予颁发导游证,同时,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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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证考试考生应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的考试地点(准考证中规定)。考生迟到或早退,视为弃考。

(二)考生按要求向工作人员提供准考证、身份证,通过验证审核后分组进入候考区,按照随机方式在景点讲解题范围内抽签,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抽签景点。

(三)在考场人员的安排下在候考区等候考试。

(四)考生进入考室,进行导游证考试面试。

1.进行模拟景点讲解(含欢迎词和欢送词),评委计时

中文类导游证考试考生每人15分钟,面试开始后进行至第10分钟时必须结束讲解;讲解不足第4分钟或超过第10分钟者,评委在评语中注明,每少或多1分钟扣2分;

外语类考生每人25分钟,面试开始后进行至第15分钟时必须结束讲解;讲解不足第9分钟或超过第15分钟者,评委在评语中注明,每少或多1分钟扣2分。

考生景点讲解结束后要用所考试语种说明“讲解完毕”。

2.导游证考试考生模拟讲解结束后,评委就“导游服务规范”“应变能力处理”“综合知识”对考生进行提问,所提问题不超过3个,由考生回答。外语类考生,评委须用考生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提问,考生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回答,同时,考生增加“中译外”和“外译中”各1题。考生应按照评委的提问应试,回答结束后要用所报考语种说明“回答完毕”;

(五)导游证考试考生考试完毕,领回准考证、身份证,退出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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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忘了说

导游证弃考不会影响下一次考试。因为导游证属于定期考试,没有导游证就不能从事导游工作,如果你有其他工作可以弃考,如果还想导游,就必须参加考试 合格后才能从事导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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