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采购的有没有必要考造价师

其实太阳是我搓圆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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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动一次想妳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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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材料员无非是根据项目经理的交代去购置材料,但实质上,采购只是基础环节,一次购置多少,如何保管,如何设立一个好的体系保证快速知道材料的消耗情况,这些才是关键。而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了解保管、账表统计和材料成本核算等物资知识”,业内人士如是说。另外,由于掌握一定的,而且手握材料验收的大权质检员也应参与,企业对材料员的品德非常看重。

总体上看,材料员的职业发展前景不明,没有明确的职位晋升体系。当然,如果是“科班出身”做这个工作,完全可以考虑投考造价师。

职业发展路径:材料员→材料经理→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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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伪装叫做犯贱伪装有一种叫做犯贱

《采购法》对采购合同既确定了总的原则又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一、《采购法》所确定的采购合同总的原则包括:

1、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即采购合同受合同法的规范和制约。

2、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3、采购合同应当是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采购法》对采购合同所做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扩展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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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edyou

摘要地方土政策,没有依据。理由:(1)《招标投标法》无此要求。(2)《合同法》无此要求。(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无此要求。(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无此要求。(5)《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无此要求。(6)《采购法》无此要求。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08招标开标要求必须有招标师或造价工程师开标,有依据吗,请教!地方土政策,没有依据。理由:(1)《招标投标法》无此要求。(2)《合同法》无此要求。(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无此要求。(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无此要求。(5)《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无此要求。(6)《采购法》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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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杯里颓废着

1、废标是指在采购之中出现了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并且存在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投标的报价都超过预算、或者遇到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遇到以上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就称为废标,废标是可以收回保证金的。

2、弃标就是指自动放弃中标的(前提必须是发出中标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需要注意,中标人中标后弃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构成废标的几大要素: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

(1)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

(2)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

(3)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

(4)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

上述这些情形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批准的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

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所有的投标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标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中华人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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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爱我把心给我好吗

招标采购人是招标投标重要主体之一,是招标采购的“东道主”,其能否依法依规履行招标采购义务,不仅直接关系到项目招标采购的成败,也直接关系到能否规范招标采购,从而从根本上预防和避免招标采购人违纪违法招标采购行为的发生。 一、招标采购人可能产生违纪违法招标采购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项目招标采购条件不具备易导致违纪违法招标采购现象发生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对项目招标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招标采购受理应具备的立项批文、图审、建设规划许可等前置条件不具备就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迫使招标平台为其办理招标采购业务,招标平台如顶不住外来压力把关不严对申请招标采购项目予以受理即属于违纪违法行为。 (二)因谋划不周导致招标采购后甲乙双方在项目实施中相互扯皮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采购项目前期谋划不周、考虑不细,对招标采购后可能产生的问题、矛盾没有预见性,结果导致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后甲乙双方扯皮问题不断,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招标采购单位存在潜在意向中标人影响公正招标采购及标后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存在潜在意向中标人,其中标后若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扯皮,最终招标采购单位都把责任推给招标平台,责怪招标平台不负责任没有为其招到好的施工单位等。 (四)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采购项目不能做到超前谋划影响招标采购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采购项目不能做到超前谋划,且在谋划过程中不能及时同招标平台对接,同时在谋划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为项目走招标采购程序专门留出充裕的时间,导致项目在招标采购上时间不够用,招标平台如按规定程序为其招标采购,结果就会影响工程项目按计划开工,招标采购单位就会对招标平台有意见,认为是招标平台在刁难他们,最后招标采购单位把工程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的原因和责任全都推给了招标平台。如果招标平台违规为其简化招标采购程序,一旦招标采购后出了问题,招标采购单位仍把产生问题的原因推到招标平台。 (五)招标投标单位不按规定签订中标合同影响招标采购项目后期实施的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同中标单位通过不及时签订中标合同、或是违反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擅自附加部分合同条款或是擅自删除部分合同条款、或是违反相关规定私下签订“阴阳合同”等途径来规避,一旦在工程建设中甲乙双方发生扯皮等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就把责任全推给招标平台,责怪是由于招标平台不到位才导致上述问题的发生等。 (六)招标采购单位不尽职责影响中标合同履行的问题。在中标合同履行中,招标采购单位不能充分发挥自己作为业主单位的职责,对施工单位履行中标合同不到位或在过程中与施工单位无原则地打成一片,一旦因施工进度滞后等问题发生扯皮时,招标采购单位就会把责任推到招标平台的头上,责怪招标平台没有为其招到好的施工单位或是责怪招标平台招标后不去中标合同的履行等。 (七)无第三方机构对招标项目造价进行复核影响造价结果客观公正的问题。造价机构所做工程造价完成后没有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对其造价进行复核,招标平台因无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无法判断其所造的工程价是否做到规范合理,如果其造价严重超出市场应有的实际价位,就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如果其造价严重低于市场应有的实际价位,极易导致招标过程中流标现象反复发生等问题,无论其所做的是高造价还是低造价,都会给招标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难以预料的后果等,一旦因此产生不良后果,招标平台又将为此而“背黑锅”。 (八)招标采购单位无原则地压缩招标采购时间易导致对招标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由于部分招标采购单位无原则地通过压缩招标时间来赶原计划的开工期,容易导致招标平台无法对其招标采购文件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一旦招标采购后产生不良后果等,招标采购单位就会把责任推到招标平台的头上。 (九)项目招标采购方式和投标单位资质条件的确定由个别单位说了算易导致违纪违法招标的问题。项目招标方式和投标单位资质条件的确定(不含项目立项审批时已确定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应由个别单位或个别人说了算,这样做会导致招标平台在该项工作中无法履行把关的职能,极易产生其确定的招标采购方式和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违反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十)项目标后不到位影响工程按序时进度建设交付的问题。由于没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招标采购项目标后机构,极易导致除业主单位对中标单位履行中标合同进行外,其他机构都不愿意再对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中标合同情况进行,最终形成招标采购项目的标后盲区,在具体项目建设中往往因不力造成招标采购项目不能按期交付使用。 十一受理招标采购业务时把关不严导致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问题。由于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在受理招标采购业务时不能顶住外来压力,加上部分违反工作原则搞人情讲面子等,将部分招标采购手续不全或存在一定瑕疵且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招标采购项目办理了招标采购手续,致使项目在招标采购后产生各种不应有的矛盾和纠纷等,从而导致该项目不能顺利建设交付等。 十二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数量有限导致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开评标的问题。由于县一级境内及周边地区的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数量有限,致使在建立评标专家库、中介机构库时入库门槛较低,加上把关不严导致库内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的入库评标专家连个中级职称都没有,有的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素质较低,语言组织能力达不到要求等,故存在着部分评标专家和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因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跟不上,而出现在开评标现场应答质询和处置相关问题能力较差,严重影响开评标的效率、质量和效果等问题。 (十三)部分垄断行业办理招标采购业务仍坚持由其自己组织造价影响造价结果公正性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行业专业性较强等特点,造成部分垄断行业延续至今,在搞招标采购项目需要造价时仍由其自己去组织完成,且无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造价结果进行复核,加上在招标采购时因项目建设专业性太强,从而导致项目的潜在投标人绝大多数都是其行业内部的单位,其这一做法严重影响项目造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招标结果的公正性等。 二、对策建议 针对招标采购人可能存在以上违纪违法招标采购行为,为了避免国家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因违纪违法操作而导致出问题、犯错误,同时也为了节约采购资金,实现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规范运行,建议地方党委、通过“四个一”的办法予以解决,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共同努力形成抓好招标投标工作的合力,进一步推动基层招标采购事业科学健康、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一)开好“一个大会”。为了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党委、有必要在每年初召开一次由全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招标投标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工作、部署当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招标投标工作。 (二)印发“一个文件”。地方党委、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依据《中华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地招标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若干意见》,对各招标投标主体做好招标投标工作提出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等,使其成为指导本地做好今后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三)举办“一次宣讲活动”。地方党委、每年初组织举办一次由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参加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集中宣讲大会,邀请有关领导或专家学者为参会人员详解《中华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普及招标投标知识,增强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自觉性。 (四)开展“一次大检查”。由地方党委、分管领导牵头,从县纪检监察、招标采购、审计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各招标采购单位依法开展招标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检查组主要检查各单位落实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特别是依法对利用财政资金实施招标采购项目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单位是否存在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导致不招、是否存在将采购项目变通名目签订“阴阳合同”导致规避招标投标采购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招标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招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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