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造价师编制投标限价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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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瞎啊撞我心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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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师和二级造价师的区别是:
1、证书效用不同:一级造价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造价工程师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2、一级造价师和二级造价师的工作内容不同: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

  (五) 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

  (七)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 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 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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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灯伴读

一级造价师和二级造价师的区别是:
1、证书效用不同:一级造价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造价工程师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2、一级造价师和二级造价师的工作内容不同: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

(五) 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

(七)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 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 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138评论

仅凭热情

严格意义上,用的还是电子表格!,你没发现电子版报价最后都导出EXCEL表吗??
报价清单条目众多,工作量非常大,如果采用传统编制方式,耗时又耗力,现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无论是投标方还是招标方,编制清单的时间都不充足,采用专业软件,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总而言之以后你接触多了,就觉得方便了!!
呵呵

187评论

少年心已死

招标控制价的含义: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如下:

招标人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防止恶性投标带来的投资风险。

增强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正常评标。

利于引导投标方投标报价,避免投标方无标底情况下的无序竞争。

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为招标人判断最低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提供参考依据。

可为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确定单价提供计算依据。

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避免出现较大偏离。

投标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施工方案等报价,不必揣测招标人的标底,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

减少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使投标人不必花费人力、财力去套取招标人的标底。

招标人把工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提高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拓展资料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编制,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进行编制。

所谓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法》令第149号的规定。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即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人可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取得乙级包括乙级暂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人。

则只能承担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另外,根据《招标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格[2022]1980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取得资质的招标机构可以从事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的工作。

参考资料:招标控制价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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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念想

定额编制依据下,标底、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的局限性分析-工保网


在正式施工前,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对项目工程进行各类造价预计,是工程造价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些预算价种类较多,包括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等等,实务中经常会令人混淆,为招标带来困扰。同时,各类预算价的计价依据主要依赖定额文件,后者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产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滞后性。


因此,这里首先区别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概念内涵,进而分析定额制度下各类预算价受到的局限影响。



1、标底


标底,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专业造价机构,为招标项目编制的合理基本价格;是我国早期招投标与工程造价的重点内容;标底价,代表着业主对于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对于报价评价有着重要影响。早期招投标活动中,“标底”往往作为投标报价与评标的核心关键因素出现:与标底越接近的投标报价得分越高,与标底偏离越远的投标报价得分越低;偏离超过标底一定幅度的报价作废标处理,失去竞争的资格。


基于“标底”对于投标报价与评标的重要影响,标底有着较高的保密性要求。但实务中,标底制度却引发大量的“寻租腐败”与“暗箱操作”问题:投标者送标前千方百计探听标底,对业主、标底编制机构、编制人员,甚至招投标部门进行贿赂收买;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联合招标机构压低或抬高标价,市场竞争靠“关系”而非实力,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事实上,标底是少数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特有的造价概念。国际工程惯例中,虽然业主也会委托招标人或专业的造价公司进行造价预估,但估算结果仅作为建设投资额度和投标报价高低的参考,并不会作为最终投标报价与评标的标准。


为了淡化标底对报价评价的影响,我国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实践中“无标底招标”也快速取代“有标底招标”的主要招投标制度方式。



2、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


目前,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主要采用“无标底招标”,即业主对招标项目不编制标底或者即使编制标底也不以其作为评标标准,只是作为一种价格参考,经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而后确定中标人。


在以标底为基础的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中,“标底”是报价与评标的重要因素,控制着招标价格的合理性。进入无标底招标阶段,招标人同样需要一个价格指标,将招标活动的价格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从而高效使用建设资金,这个价格指标即是“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由此可见,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实质上是相同的,仅仅在指向上因招标人与投标人而有所不同。之于招标人,这个价格因素即为招标控制价;之于投标人,这个价格因素则为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VS标底


招标控制价与标底,作为无标底招标与有标底招标制度下的两种预算价,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较大不同。


1

保密与公开。有标底招标制度下,由于标底对于评标结果有着直接影响,标底在开标前是非公开的,因此导致大量寻租腐败现象发生,招标存在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现象;无标底招标制度下,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无需保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且需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更加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公开与公平。

2

对评标的影响。以标底为核心的评标体系中,标底价格直接影响着招标活动的最终评标结果。无标底招标中,招标控制价既不参与评分,也不在评标中占有权重,仅仅作为一项价格指标,发挥控制合理投资的作用。

3

价格控制。无标底招标中,招标控制价决定了投标人的报价上限,一旦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即为废标。有标底招标中,标底是招标人对于建设项目投资的心里预期价格,投标人的报价距离标底越近则越容易中标。因此,当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高于标底价,与标底价最接近的报价投标人仍然可以中标,不会出现废标现象。



3、标底、招标控制价,定额编制下的局限性


从有标底招标到无标底招标,从标底价到招标控制价,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工程造价经历着较大的发展变革。但从根源上来看,这种变革并未动摇国内长期实行的定额计价制度根本:无论标底价还是招标控制价,其编制依据都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定额制度。“预算价”脱离“市场价”,不利于项目投资的合理控制,也不利于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竞争。


定额制度的局限性


定额是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加强建设、合理安排劳动力资源制定的一项控制制度;是根据一定时期、范围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的生产过程中人力、物力、材料消耗的一种法定标准。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即为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结构构件或分项工程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具设备、资金等消耗的数量标准。


从经济体制发展来看,定额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控制制度,在当下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背景下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定额本身反映的是过去一段时间与范围内的平均生产力水平,用以指导当下或未来一段时间的工程消耗计量计价,无论标底价还是招标控制价都显然是脱离市场实际的。


尤其,定额本身的编制多通过各地造价站、定额站等机构,其主要原理即是对过去工程案例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收集、汇总、研究、分析,进而编制定额文件。这种定额编制方式耗时较长,更新频率较慢,两版定额文件的时间间隔往往长达十几年。以这样的定额标准去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显然是滞后于市场和行业发展现状的。


定额制度下的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其主要作用即是将招标活动的价格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范围内。其自身编制方法、依据将直接影响着招标活动价格控制工作的科学合理。以定额为编制依据的招标控制价,其自身带有定额制度的滞后性与局限性:无法以建筑市场各项要素的实际平均水平,合理控制项目工程的建设资金投入与投标报价竞争。


1

招标控制价远高于市场平均价,即意味着招标方的建设投资资金未得到合理利用,承包商将获取更多的市场利润,因此易诱发围标、串标现象;

2

招标控制价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即代表着招标方建设投资资金的设置不合理,承包商将无法获得市场利润甚至产生亏损,出现无人投标的流标现象。


此外从市场发展角度来看,招标控制价脱离市场实际生产水平,一些优质建企难以通过自身技术、人才、实力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反而在低价中标的竞争态势下被一些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劣质建企淘汰,这显然是有失市场公平与合理的。长此以往,建企为顺利中标不断压缩成本、低于成本价报价,经营重心从提升自身技术、人才、实力,转为前期低价中标,后期通过工程变更、索赔等方式盈利,显然不利于建筑业的高质量快速发展。


2022年7月24日,住房和城乡办公厅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此后各地相继响应政策意见,逐步取消定额计价。这一改革举措引起了行业内的热议,不少宣传直呼“大变天”。


事实上,综合考量上述定额制度、标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局限性,这场看似骤然的造价改革也似乎有迹可循。依据定额编制的现有工程计价体系,未来势必将被市场询价、企业报价的市场化计价体系逐步取代,从而合理控制建设投资,有效激活市场活力,推动建筑业的高质量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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