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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后擅自进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农村房屋评估的律师操作指引 1,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2,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3,估价时点为土地征收之日。 4,居住房屋只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总价。 5,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对附属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律师操作指引 1,附着物评估:按照省、市级发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部门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应进行必要的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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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后擅自进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农村房屋评估的律师操作指引
1,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
2,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3,估价时点为土地征收之日。
4,居住房屋只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总价。
5,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对附属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律师操作指引
1,附着物评估:按照省、市级发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部门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应进行必要的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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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
发布日期:2022-4-22
执行日期:2022-4-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和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政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行署、市、县房屋拆迁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
省农垦、森工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内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的评估标准可由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拆迁人委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补偿估价中的主要估价人员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助理房地产估价师。
第七条 进屋拆迁补偿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行署、市房屋拆迁部门推荐(农垦、森工的由省农垦、森工推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子以公布。
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载明的拆迁期限的起始之日。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宜先按栋为对象,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评估出整栋被拆迁房屋的基准价格,然后根据每个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位置、楼层、朝向、采光、户型、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该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确定出每个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第十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迁补偿估价,应当根据临时建筑工程造价标准结合剩余期限进行估价。
第十一条 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应当委托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各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组织房产、建设、土地、物价、拆迁等相关部门制定,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性质)、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和本地区被拆迁房屋最低限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执行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该公开、透明,采取拆迁人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确定后,拆迁人应与该评估机构订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的估价费用标准支付委托费。估价费用以户为单位计收。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当事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拆迁当事人应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证件、批件和资料,并配合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因拆迁当事人原因造成估价失实的,责任由拆迁当事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和相关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估价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委托估价任务,并向拆迁人提供全部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被拆迁房屋部分的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其被拆迁房屋的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实行公示制。
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订立前,估价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价格等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接受社会。
第十七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估价的评估价格的货币单位应当精确到元。
第二十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时,安置房屋的价格,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同一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地级市房屋拆迁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拆迁估价业务的技术指导和估价纠纷的鉴定。
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及房地产法律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至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书。
第二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和申请技术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七)不履行估价解释义务和房地产估价鉴定义务的;
(八)不进行公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出具不公正估价结果的,取消其房地产估价师和助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上进屋拆迁补偿估价和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政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办法。2022年3月9日黑龙江省建设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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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丈夫贺某到起诉要求与妻子龙某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附于男方父母房产之上的一层房屋价值产生争议,男方认为该房屋是为了改善屋面漏雨的情况而简陋加层的,无人居住,按照当时花费计算,最多值1万元左右,而女方认为,该房产虽只有40平米,但其身处市中心最繁华商贸区的店铺四楼,故价值应当远远高于当时的造价,最少也能值4万元以上,双方分歧较大,均向申请了委托鉴定,要求对添附房屋的财产价值进行鉴定。【分歧】在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时,关于鉴定要求的确定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添附的房屋进产价值评估。添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既然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存在争议,就让专业的价值评估部门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得出准确的数据,来作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添附的房屋进屋造价鉴定。本案添附房屋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没有产权,只有与附着的房产一起才构成统一的产权整体,房产评估应当是对具有产权的房屋进行整体评价,而不可能对房屋的某个或某几个房间进行价值评估,为了确认本案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价值,应当对添附房屋的造价进行鉴定,得出夫妻俩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花费,来作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添附的性质分析,本案应当对添附房屋构建时所用建筑材料等动产和劳动力进行综合造价鉴定,而不是进行不动产价格评估。本案中夫妻俩在父母的不动产上构建房屋的行为在民法上被称为添附,添附是一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包括动产与动产的添附,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两种形式,本案的添附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添附的房屋由钢筋水泥等动产组成,其下承载的房屋是不动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获得补偿,因此本案中,男方的父母取得添附房屋的所有权,而离婚夫妻作为原动产所有人可以获得补偿,补偿的金额当然按构建房屋所用的动产价格即工程造价来计算。其次,从案件的性质分析,对添附房屋进行造价鉴定更为公平合理。本案对添附房屋的价值鉴定是为了查清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额,造价鉴定可以客观反映夫妻的共同支出,该费用当然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案添附房屋是为了改善屋面漏雨而建,无人居住,其升值的孳息完全取决于其下男方父母所有房产所处的地理位置,因此,进产评估并不能真实反映该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额。还有,从鉴定对象的适用性分析,对添附房屋进产评估是不可行的。所谓房产评估,是对具有产权或单位的房屋进行整体评价。添附的房屋虽然自成单元,但无论是结构还是产权,都只能算是男方父母房产的一部分,无法单独使用和交易,它不属于房产评估的适用范围,当然不能委托评估。作者:永新县人民 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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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援助中心拆迁补偿系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实务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后擅自进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农村房屋评估的律师操作指引
1,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
2,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3,估价时点为土地征收之日。
4,居住房屋只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总价。
5,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对附属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律师操作指引
1,附着物评估:按照省、市级发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部门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应进行必要的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