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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辰此景
造价工程师可以从事的职业为:
根椐人事部、年下发的《关于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75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核、、控制及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工程概算、预算、结(决)算、标底价、投标投价的编审;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审;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它事项。
造价工程师工作职责:
1 负责本项目工程计量和造价工作;
2 工程进度款,提出审核意见;
3 合理化建议的费用节省情况;
4 审核承建商工程进度用款和材料采购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投资;
5 编制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的图表,及时进行投资跟踪;
6 对有争议的计量计价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索赔处理意见,对工程变更对投资的影响提出意见;
负责审核承建商提交的竣工结算;
8 收集、整理投资控制资料,编制投资控制的监理日志;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种在眼里
你好!
第十九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建委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市建委审批时主要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市建委组织专家复审。
北京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送市建委。市建委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引至《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核发由统一样式的《中华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备案。
引至《山东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不知楼主在哪个省注册的,各省的规定应该差不多。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清者自瑜
建造师注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的原因:
建造师注销后可以重新注册是根据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注册建造师规定》中第十八条规定“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十八条中涉及的第七条和第八条内容为: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毕。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建设主管部门。
建造师重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
2、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打印在线表单:上方基本表单提取、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后再打开打印)
3、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三年申请重新注册的,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柔情入醉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毕。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勿语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