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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果冻的菇凉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制定了药品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一、 总则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药品调剂资格。 四、处方的开具 1、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1)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2)院内制剂:省级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3)药品习惯名称:部公布。 3、处方有效期:(1)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2)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一般用量:(1)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3)处方用量延长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4)特殊管理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不同情况及剂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1)门(急)诊一般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7日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延长需要注明理由。 (2)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为1日常用量。 (4)特别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为一次常用量,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医疗机构使用。 6、处方要求 (1)医师利用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2)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五、处方的调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1)认真审核处方。 (2)准确调配药品。 (3)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4)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按照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的内容:共7项。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理: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4、调剂处方“四查十对”:①查处方,对科别、姓名、龄;②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④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其他:(1)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2)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3)药师完成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4)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外购药品。 六、监督管理 (1)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 (2)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 销毁程序: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 七、法律责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毁了我你高兴了么
你好。在有使用麻醉药品资质的医疗单位上班的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执业医师,只要通过了本医疗机构的考试即可在本单位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是管理条例的原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只是插曲而已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法规》:68条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免疫规划疫苗必须有红色“免费”字样,免疫规划标识(宝石蓝色)。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生产的,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疫苗质量。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类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购合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用。疫苗相关文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疫苗运输过程温度监测,填写“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运输时间超过6小时,须记录途中温度;其记录时间间隔不超过6小时;冷链运输时间长、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生产企业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包括人血白蛋白、人胎盘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肌注人免疫球蛋白等;血液制品的原料是血浆,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麻醉药品是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条例》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其专有标志为蓝白相间。精神药品是连续使用后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条例》是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其专有标志为绿白相间。负责全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麻醉药品目录:可卡因、可待因、双氢可待因、蒂巴因、吗啡、乙基吗啡、吗啡阿托品注射液、氢吗啡酮、罂粟、罂粟果提取物、罂粟果提取物粉、罂粟浓缩物、福尔可定、阿片、阿桔片、氢可酮、美沙酮、羟考酮、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芬太尼、右丙氧芬、二氢埃托啡、布桂嗪、地芬诺酯、哌替啶、复方樟脑酊剂。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马吲哚、丁丙诺啡、三唑仑、司可巴比妥、哌醋甲酯、氯胺酮、γ-羟丁酸、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羟考酮碱大于5mg)。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苯巴比妥、硝西泮、氯硝西泮、氟西泮、地西泮、奥沙西泮、劳拉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咪达唑仑、唑吡坦、地佐辛、喷他佐辛、安钠咖、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片、甲丙氨酯、布托啡诺、格鲁米特、扎来普隆、丁丙诺啡透皮贴剂、佐匹克隆、氨酚氢可酮片、匹莫林、曲马多、氯氮?、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包括口服液体溶液剂、糖浆剂)、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羟考酮碱小于5mg)、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瑞马唑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的审批由省药监完成。麻、精一原料药销售给生产企业,小包装原料药可销售给批发企业。麻、精一制剂销售给批发企业。精二原料药销售给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精二制剂销售给批发企业、连锁药店、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得使用现金交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条件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符合国药监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精一,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报省药监局备案。企业销售出库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允许购货单位自提,须由供货企业将药品送达医疗机构库房或购买方注册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其所属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门店,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以及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所零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本企业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批发企业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凭处方销售,处方保存2年备查,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罂粟壳必须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严禁单味零售,不准生用,并且处方应保存3年备查。印鉴卡的申领条件:(1)麻、精一诊疗项目;(2)专职药学人员;(3)有获得麻精一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4)设施、管理制度。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换发,换卡时提交有效期内使用情况。印鉴卡的变更:负责人、采购人员需办理变更,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变更不需要办理手续。医疗机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疗机构没有麻醉和精一,抢救病人急需时可以向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医疗机构借用,抢救结束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药监局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医疗毒性药品品种:(1)中药品种:雪上一枝蒿、白降丹、生天仙子、砒石)红砒、白砒(、砒霜、生千金子、水银;闹羊花、洋金花、生半夏、红粉、轻粉、雄黄、生藤黄;青娘虫、红娘子、生白附子、生附子、生马钱子、生巴豆、蟾酥;生川乌、生南星、斑蝥、生狼毒、生甘遂、生草乌。(2)西药品种:洋地黄毒苷、水杨酸毒扁豆碱、阿托品、去乙酰毛花苷丙、毛果芸香碱、氢溴酸后马托品、氢溴酸东莨菪碱、升汞、亚砷酸注射液、亚砷酸钾、士的宁、三氧化二砷、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毒性药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药监制定。毒性药品每次配料时,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2年备查;毒性中药饮片,未注明生用,付炮制品。A型肉毒毒素不得零售,只能销售至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机构,每次处方不得超过2日用量,购进、销售台账,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备查。教学科研单位需要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单位发售。加工炮制毒性中药管理: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进行炮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种类包括麦角类、麻黄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纳入麻醉药品销售渠道经营,不得零售,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使用《购用证明》(国药监统一印制)购买,有效期3个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交易。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之间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的,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药监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逐一建立购买方档案。购买方为医疗机构时,档案应当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及其销售记录。购买方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时,档案应包括: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经营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人、采购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④《购用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原件;⑤销售记录及核查情况记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年限应当自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入库应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药品批发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购进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可以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批发企业购进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列入也必须凭处方销售;除处方药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含麻黄碱复方制剂,除处方药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药品零售企业应从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兴奋剂目录分为:①蛋白同化制剂品种;②肽类激素品种;③麻醉止痛剂;④刺激剂(含精神药);⑤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⑥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⑦其他品种(β-阻滞剂、利尿剂等)。兴奋剂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①特殊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②严格管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可零售);③处方药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禁用物质,实施处方药管理(β-阻滞剂、利尿剂等)。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含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之前生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类激素。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保存2年。药品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管理,处方保存2年。以上就是青藤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法规》:68条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管理,此外,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历年高频考点、历年真题解析等备考资料,欢迎及时在本平台进行查看学习!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关于2020年执业药师《法规》考点分享的相关内容,更多信息可以关注环球青藤分享更多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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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条规定:麻醉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五)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十二)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三)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五)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六)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七)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 (十八)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篇二:麻醉药品批号管理制度] 1、医院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医院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医院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4、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医院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制度 1、医院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医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院销毁行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制度 1、医院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7、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8、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9、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医院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7、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院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0、具有<医院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院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11、医院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院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院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院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院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用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黑龙江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交由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放,每年进行统一编号,不得重号。每年年底前将各科室未用完的编号处方全部收回,与药剂科核对无误后,交药剂科统一保管,并按要求进行销毁。 三、专职管理人员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用登记册,内容包括:日期、领用科室、处方种类、数量、编号、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必须保证处方编号的连续性,科室不得随意销毁处方,作废的处方要及时退回医务科,统一保管备查; 五、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篇三: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篇四:镇卫生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为合理使用麻醉药品,防止滥用,必须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 1、全院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管理法>提高认识。 2、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由主治医师以上开麻醉药方,使用专用处方,每一张处方注射剂量限制在1—2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5天;每一张处方片剂、药剂、糖浆剂限制在2—3天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一张处方只能开一种麻药。 3、麻醉药处方应书写规整,字迹清晰,必须有医生签名、盖章、必须有药房投药人员签名、盖章、严格手续,少一个人签字或盖章处方无效。 4、有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的患者如:癌症患者,携带市级医院诊断书,患者户口薄,到医政科办理批准后按规定供应麻醉药,并建立<麻醉药品供应卡>。 5、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有权拒绝开方投药。 6、不许自己给自己开写麻醉药方。一般情况下,不准医务人员代开、代领麻醉药,杜绝一人多方,开假处方,人情方。 7、药房要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管理,专柜保存,加锁使用专用帐册,单独登记。 8、麻醉药处方要严加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9、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每次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事后补办。 10、严禁医务人员倒卖,滥用麻醉药品。 [篇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岗位工作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3)根据本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定期制订采购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定点批发企业购进。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品供应单位派专人负责押运送到医疗机构药品仓库,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6)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品购进计划、供货商业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应分类归档保存。 (7)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不足时,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采购人员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药品仓库负责验收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双人验收,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后立即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应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用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供货数量、单位、购进价格、供货日期、凭证号、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帐务管理制度 (1)药品会计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单独药品栏目进行出、入库账务管理。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账目处理当日完成。 (4)药品会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物价部门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目和调价记录等每年整理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1)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由专人负责,储存于保险柜中双人双锁储存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志。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通风、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以及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设有防盗门、窗等防盗装置和监控报警装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有检查记录。 (5)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门诊、病房等药品调剂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专人负责,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设周转柜(橱)的,应当加锁保管,每天交接班并有记录。 (7)各临床科室按一定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储存,药品数量为本科室一日常用量,双人双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应有记录。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药库、调剂室负责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管理要求保管、养护,采取必要的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3)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做好记录。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1)药库负责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领取部门单独提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领单,双人复核签字。 (3)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凭证号、日期、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临床科室由专人到药品仓库领取科室存放的基数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面验收点清,在有关账簿上签字。 (5)紧急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借给其他医疗单位抢救病人,一周内作好帐物处理手续并将借用的情况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运输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应按照“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应当掌握国家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处治疗需要,不得为他人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2)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同时在病历中记录。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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